(4月8日排烟)
日前,群众来电反映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辖区内的一家无名企业肆意排烟污染环境。在现场我们看到黄河岸边S219省道边上一家没有挂牌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蓝色浓烟直排入天空。而据周边居民讲述,这家工厂在这里这样堂而皇之的,几乎不分白天黑夜的排放浓烟浓雾已经不是一两日那样的短时间了。而且一家加油站就在工厂旁边,是否会存在安全隐患呢?反映群众介绍:该企业如此排放浓烟,严重影响到了周边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也对当地空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危害。
于2018年4月8日,我们将此情况反映至河曲县环保局,环保局一自称王姓队长回电称正在调查,但至今没有任何调查结果。4月24日群众再次反映,为何该企业排烟依旧,而且愈演愈烈?根据反映群众提供的视频资料,我们看到该企业生产依旧、排烟依旧。为何举报到环保局后企业依旧排烟污染大气呢,环保局难道就不管吗?王队长表示正在外边,回去后调查,但依旧没有结果。
(4月24日排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打赢蓝天保卫战,需要综合施策。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的新建项目,开始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炼焦行业,国家标准中现有企业焦炉烟囱颗粒物排放不能超过50(单位均为毫克/立方米,下同),机焦、半焦炉烟囱二氧化硫浓度标准是100,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为800。而特别排放限值焦炉烟囱颗粒物标准为1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30和150。也就是说特别排放限值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收严七成,氮氧化物浓度更是只有标准的18%左右。
环保局本应是要保护一方环境的,但河曲县环保局如此执法态度不禁让当地百姓质疑:企业污染环保局为何知道却不去监管呢?如此做法是否涉嫌渎职、不作为呢?相关责任领导是否该被追责呢?环保局是否就是污染企业的“黑”保护伞呢?
此事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