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工作人员于2018年5月22日将该情况反映到泽州县环保局,环保局工作人员回馈称,已调查过该企业排烟情况,数据显示该企业排烟正常,不超标。据本社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的情况,以及视频与照片中显示,该企业的大烟囱排出的浓烟与旁边小烟囱排出的白色气体明显不同,呈现出蓝灰色。难道这样的蓝灰色浓烟真的不超标?反映群众对泽州县环保局的调查结果是否真实表示质疑。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山西天泽煤化工公司化工厂排烟是否属于正常的不超标排放和泽州县环保局调查结果、监测数据是否真实这些情况,本社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