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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城区消防:“玄辰广场”消防未验收营业可免处罚
2018-02-09 18:03:43   来源:赤子   评论: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一部强制性的法令法规,消防法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害的一条保障线。商场的开业前消防验收,主要是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一部强制性的法令法规,消防法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害的一条保障线。商场的开业前消防验收,主要是为了排查火灾隐患,尽可能的做到防患于未然。如果大型商场在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就开始营业,那是商场在违法经营还是明明知道此事的消防主管部门在徇私枉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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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新年伊始,大同玄辰广场整装待发,以锐不可当之势,打开大同商业市场的新纪元。1月19日,玄辰广场主力店爱琴海购物公园、蓝天商城即将盛大开业!这是该商场开业时的广告宣传,我社记者于2018年2月3日在大同市见到反映人,据知情人反映介绍:该商场现在已经开业,但是却没有经过当地消防部门验收,现在又正值春节,来商场购物的人很多,一旦发生火灾受到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当地消防执法部门不顾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法不依、知法违法!于2018年2月5日我单位工作人员向大同市城区消防队举报了该商场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就已经营业的情况,大同市城区消防队电话0352-7959918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知道这个情况,说再向队长汇报一下。但时隔几日我们看到的是该商场依旧在营业。再次拨打大同市城区消防队的电话,问及该商场为何还在营业,《消防法》是属于强制性法令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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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队的工作人员表示:知道《消防法》是强制性的法令法规,商场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是不能投入经营的,正在准备给该商场做验收工作。那么这是否属于知法违法?一旦发生火灾谁去担责?该工作人员表示:“向队长汇报了,一会让队长和你说。”

  2月8日下午一位自称是大同市城区消防大队的一位王姓队长打来电话说:玄辰广场蓝天商城主体结构已经做了验收,营业前的消防检验没有通过验收,正在办理。

  那么既然没有通过验收又如何营业呢?

  王队长表示,玄辰广场是招商引资项目的省重点工程,如果要关停对社会影响太大,要想关停或者处罚得政府批准,并说政府有会议纪要可免于处罚。

  王队长的回复让我们不知该如何理解,什么样的政府会议纪要可以让没有通过消防验收的省重点工程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而非法营业呢?《消防法》既然是一部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强制性在哪?大同市城区消防大队王队长的如此说法是否合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就可以为政府的会议纪要和省重点工程开绿?还是消防主管部门在此事中有什么难以言表的原因,希望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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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聚集场所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是否可以营业呢?据专业律师介绍:《消防法》是一部强制性的法令法规,未经消防审核通过,擅自营业的,可采取查封等措施。

  大型商场消防验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常见的、直接地威胁到群众安全生产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火灾不仅给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还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所以,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是消防立法应起的重要作用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一。

  然而大同市城区消防队却无视国家消防法规,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赤裸裸的暴露在火灾安全隐患之下,这样的执法人员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来追究责任呢?

  根据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火灾的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灾难,“2018年1月14日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一家食品企业发生火灾,致4人死亡。”“2017年11月18日,北京大兴西红门新建二村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9人死亡,8人受伤。” 2015年2月5日13时51分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街道办惠东大道义乌商品城四楼仓库发生的火灾事故。截至2015年2月6日上午,该事故已造成17人死亡(已确认身份10名)、1名消防官兵受重伤。”以上案例可见火灾发生是多么的触目惊心,可见消防安全与预防是多么的重要!

  全国大型商场发生火灾的案例很多,其中位于大同市南郊区的现代家私城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该商场先后发生过三次火灾,却一直没有通过消防验收,至今仍在营业,火灾发生后致使经营商户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什么这些商场营业前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就可以营业呢?在大同商场火灾发生频率之高,难道就没能引起消防部门的警示吗?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消防法作为一部强制性的法令法规,是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至于商场没有通过消防安全检查,没有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合格证》是不得投入使用经营,使用经营属于违法行为。

  血与火的教训让我们付出过太多代价,消防问题不容忽视、更不能容许不法分子甚至是执法人员在其中把消防安全当成交易来牟取暴利。我们相信任何的省重点工程或者所谓的“会议纪要”都不能作为在消防问题打折扣的理由。我们将对此事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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