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就群众反映问题我们来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工业园区,一家名为泰达新材料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烟囱存在黑烟直排现象,走访后我们将该企业排污情况反映至了徽州区环保局。后环保局一王姓工作人员回馈称去该企业调查了,没有看到那你们所反映的黑烟,我们现场看到企业排的白烟,你们拍的可能是阳光折射角度问题。我们将图片资料发给环保局工作人员,并询问这样的黑烟是阳光折射的么?什么样的阳光能折射出这样的黑烟呢?截至发稿本社未再收到环保局任何回馈。反映群众不禁质疑,环保部门如此监管态度是否让公众共同参与环境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气十条在中国环境保护历史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它是中央坚决向污染宣战,开展污染系统治理的首个行动计划。要维持,延展这样的利国利民之行动方案,是要各方一致携手努力迎难而上,坚守岗位来为蓝天碧空保驾护航的。绝不能因私废工本末倒置。徽州区环保局面对企业排烟如此监管!让反映群众提出质疑如此执法是黑白不分呢还是阳光折射呢?如此执法体系是否涉嫌渎职、不作为呢
?此时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