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民生与法网
广告
首页 > 环境观察 > 正文

调解行政争议 合力促进和谐
2019-08-25 09:18: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评论:0 点击:

作者:方 帅  行政关系和谐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官民和谐的重要...

作者:方 帅

  行政关系和谐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官民和谐”的重要抓手。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具有终局性、权威性优势,但也存在周期长、对抗性强等不足,面对大量涌入的诉讼案件,迫切需要建立新的争议化解机制。设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就是将行政管理、复议、诉讼、执行中的行政争议一并纳入调解范围,通过政府与法院协同,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多元调解前置、法院诉讼断后”纠纷解决体系,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推基层治理、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府院共建。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联合出台关于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具体意见,府院间就建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领导小组达成共识,由法院主导、同级司法局协助,涉诉行政机关承担争议化解主体,协同配合,形成矛盾化解合力。主动融入党委、政府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推动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入驻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整合力量资源,实现行政争议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让群众纠纷化解 “最多跑一地”。

  二是规范程序,明确调解规则。行政争议经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法院初步审查后,根据“属地原则”将依法可以调解的争议,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通过市级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以出具《委托调解函》的方式交办给各县(市、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于适宜调解的争议,也可引导当事人向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受理申请后建立案件台账,确定调解员,启动调解程序。经调解达成民事协议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出具行政调解书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调解不成的,出具《终止调解通知书》,及时转入复议或诉讼。

  三是健全配套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法院、政府、调解中心之间沟通协商渠道,防止多头请求、多头受理。建立决策授权机制,调解方案由涉诉行政机关领导班子专题研究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备案;代表涉诉行政机关参与调解的人员,应向法院出具载明调解权限的委托书。建立容错机制,涉诉行政机关开展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受法律保护,非因滥用职权、徇私等故意行为导致调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不应追究个人法律责任,为行政机关依法加大调解力度解除后顾之忧。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平安建设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提高工作实效。(方 帅)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可再生能源与氢能技术等重点专项申报指南公布
下一篇:细分传播群体 才会多出科普“爆款”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