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至100000元的奖励。其中,对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或者“后果特别严重”,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00元;能够带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证的,额外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00元。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办案机关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给予重点奖励人民币100000元。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电话举报:各级12345、12369电话热线;新媒体举报:国家“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微信举报、微博举报账号;来信来访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生态环境违法举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得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在工作中对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或违规发放、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