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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废气直排,最高罚100万元!
2022-08-02 16:50:20   来源:中国环境报   评论:0 点击:

桥头生态环境分局近日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及时扭转超标天气频发势头,持续强化VOCs和NOx排放企业执法监管,行动中查处了一废水废气直排企业...
桥头生态环境分局近日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及时扭转超标天气频发势头,持续强化VOCs和NOx排放企业执法监管,行动中查处了一废水废气直排企业。

案件情况

7月3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家居用品企业未办理相关环评审批和自主验收手续,擅自设有抽真空、浸泡、清洗、湿式打磨、喷漆等生产工序和设备。检查时现场正在生产,抽真空、喷漆等工序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经管道简单收集后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浸泡、清洗、湿式打磨工序产生废水,虽已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但现场生产时未开启运转,且废水收集管道已经破裂,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流出厂外,最终流入市政管道。

▲涉案企业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桥头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现场查封,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会同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外排的废水抽样检测。

处理结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该企业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废气偷排、废水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将处罚100万元。

▲执法人员依法查封涉案企业

法律法规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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