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驿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加油站未按规定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委托河南永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通过对1、2、3、4号汽油枪气液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5.3中1.0-1.2的限值要求,超标0.01,较轻微。经驿城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文件规定,决定对该加油站免予行政处罚。
下一步,驿城将继续保持为企业服务、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态度,强化包容性执法理念,完善行政执法权力使用,全面营造阳光、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