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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大同分公司涉违法向物业供电成要挟群众“帮凶”
2022-07-22 15:35:26   来源:weibo   评论:0 点击:

​​2022年7月22日,《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指出:为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认真贯彻,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供电服务方针,...
​​2022年7月22日,《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指出:为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认真贯彻,”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供电服务方针,不断提高供电服务质量,规范供电服务行为,提升供电服务水平,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制定本规范。然而在山西省大同市国家电网大同市分公司却把供电权限交给物业公司来要挟人民群众,国家电网大同市分公司这样的行为显然已经背弃了为人民服务宗旨和供电服务方针。那么国家电网大同市分公司为什么要把供电权交给物业公司呢?这样做又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呢?又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呢?

物业公司大家都知道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可是在现在有些物业不是想着如何做好服务,而是利用各种能利用的手段来欺凌和要挟业主,一副当家做主的姿态,在全国各地这些引发民怨的物业被要求取缔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物业主要就是用不交物业费就不给你供电、不卖电给你等手段来对业主进行要挟。那么作为电力公司又是为何要把供电权交给物业公司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电力法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并且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然而我所反映的该物业公司却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一、在大同市平城区范围已设有国家电力服务网点,

二、物业公司没有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2022年7月21日,大同供电公司维运楼,一位工作人员称,我们给物业公司供电有协议,该小区建设完成后就没有把业主和商户的供电权移交到大同市供电公司,一个小区是一个整体物业公司把电卖给小区内居民、商户,又没有把电卖给隔壁小区不属于转供电。

那么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如果终端用户的电费不是直接交给供电公司,而是交给转供电主体,那就是转供电了。”

小区居民到物业公司缴纳电费,而不是直接交给电力公司,这难道不属于转供电吗?而;另一位大同供电公司陈姓工作人员的话更是承认了这属于转供电业务。

大同供电公司一位陈姓工作人员则认为该物业公司在签协议时有《电力业务许可证》,这不是在说明物业公司在做转供电业务吗?而物业公司表示没有《电力业务许可证》,也提供不了。

那么大同市供电公司给不具备《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物业公司提供的转供电业务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而且大同市供电公司陈姓工作人员所说的物业不给你供电,你应该去找物业公司或其他政府部门而不是找电力公司。

那么在此我不禁想问陈姓工作人员,你们违法给不具备《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物业公司提供了转供电权限,物业公司才有了利用供电权要挟群众的机会,为什么让举报人去找其他部门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是大同市供电公司违法赋予了物业公司该权限,才使得物业公司也把这样的权限发挥的淋漓尽致。国家电网大同市分公司也变相的成了物业公司要挟人民群众的“帮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电网大同市分公司的如此行为,显然已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而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大同市95598热线工作人员却一再表示电力公司是企业,没有执法权限,那照此看来电力公司如果违法也不会有人来追究责任了,但是你们自己的违法行为为何不能自纠呢?这是否也属于双标呢?

此事后续将继续关注!

来源:we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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