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2025-07-01 08:02:59 法律知识 0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例,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作为请求权人。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无效婚姻的利害关系人包括: 1. 以重婚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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