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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不满十岁不得独处
2013-04-24 11:14:33   来源:广州日报   评论:0 点击:

  去年6月,一名独自在家的3岁女童在四楼阳台失足,遭铁架卡头,情况危急,幸得众人相救。新华社发  新广图(资料图片) 记者黎旭阳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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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6月,一名独自在家的3岁女童在四楼阳台失足,遭铁架卡头,情况危急,幸得众人相救。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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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广图(资料图片) 记者黎旭阳摄

  广州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未成年人

  保护规定

  (草案)

  老师不得变相索要礼品财物

  家庭作业不得超国家规定量

  不得削减挤占体育文艺课时

  学校门前道路禁止设停车位

  拟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本报讯 教师不得变相索要礼品或者财物、学校不得利用寒暑假期和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校车必须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等行驶记录仪、未满十周岁儿童不得独处……广州市拟出台未成年人保护规定,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推出系列“硬招”。《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教师管理:

  不得变相强迫学生捐款

  “对于教师不得实施的行为如乱收费、体罚等,义务教育法已有较全面的规定。但现在部分学校和幼儿园还采用一些比较隐蔽的手段,侵犯学生的权利。”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魏强进行草案起草说明时说,这些“隐蔽”的手段包括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未成年学生购买商品、教学辅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索要或变相索要礼品或者财物,以罚款手段惩处学生等。

  因此,草案在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不得对学生实施下列行为:以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未成年学生购买商品、教学辅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的方式,谋取利益;索要或者变相索要礼品或者财物;以罚款手段惩处学生;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活动,谋取利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小学减负:

  不得在寒暑假集体补课

  对于学校的管理,规定学校不得有下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在国家规定的教学内容之外增加新的教学内容;削减、挤占体育文艺课时用于升学考试科目教学;利用寒暑假期和法定节假日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集体补课;超过国家规定的作业量布置家庭作业;动员、组织学生参加校外课业补习班;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网络防护:

  启用防沉迷系统

  针对目前不少中小学生易于沉迷网络游戏的现状,草案明确网游运营商对此也负有责任。“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用并逐步完善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对游戏用户进行实名验证,运用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向未成年人提供成年人的身份证信息等方式诱导、帮助未成年人逃避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监管。”

  校外停车方面,草案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门前道路两侧设置停车泊位,已经设有停车泊位的,应当予以取消。

  托管机构监管:

  授权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学生校外托管市场需求旺盛,但社会托管机构“鱼龙混杂”,究竟该谁来管?草案拟规定,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对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因此需要政府来统筹安排、周密布置。”魏强解释,为此草案规定授权市政府制定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监管程序和措施。

  草案第七条规定,广州市、区、县级市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儿童安全:

  监护不力单位应予劝诫

  草案在第四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不得使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子女独处,或者将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子女交由未满十六周岁、或者有法定传染病、或者身心有严重障碍、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为照顾。

  据解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严加看管,不得让其独处或委托不适宜的人代为照顾。

  父母或监护人让10周岁以下儿童独处的,草案规定了法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组织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本版采写  记者卢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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