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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山阴县:企业违建环保局拒监管 涉徇私舞弊
2017-04-18 16:02:04   来源:赤子   评论:0 点击:

  原标题 (山西山阴县:企业违建环保局拒监管帮忙补手续)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6年9月1日修改并...
  原标题 (山西山阴县:企业违建环保局拒监管帮忙补手续)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6年9月1日修改并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山阴县环保局对未批先建企业,却拒绝停建称政府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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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期间我单位连续接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安荣乡村民来电反映,2010年5月成立的山西玉竹活性石灰制造有限公司正在扩建,扩建的公司名为玉竹科技钙业有限公司,该企业违法建立车间,没有环评手续,供电公司违规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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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建成的建设项目)

  就此情况记者于2017年4月7日赶到了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安荣乡沟村1区的玉竹科技钙业有限公司,该企业的营业执照中明确标出:企业名称为山西玉竹活性炭石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0年5月27日,营业期限是2010年月27日至2020年6月30日,经营范围是进出口贸易活性石灰生产销售,销售工矿配件,五金交电,而在该公司的内部宣传栏却写着玉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吨活性硅酸钙项目简介中明确写道: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主要是资源研发活性硅酸钙新材料实现工业化转化,也就是说该公司用着之前注册的公司,建设着活性硅酸钙的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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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建成的建设项目)

  记者在该企业内并没有见到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据内部知情人士反映说:这个新车间做的是硅酸钙,原来的老车间是做白灰的,车间建了有两三年还没有建好。那这样的新车间是否立项,环保局如何批复,到底有没有环保的相关手续?随后记者来到山阴县环保局,见到了办公室马主任。马主任给联系一位分管负责环评的黄占营(音)主任。这位主任说:“该企业属于未批先建,环评手续到了评委签字的程序,20天前才上的会,其它任何手续都没有。”当记者问到:“对于没有手续,没有环评的违建企业,我们是否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和措施?”黄主任明确回答到:“没有!我们没有对企业做出任何处罚。”挂了电话后记者要求看一下正在办理的环评报告,办公室马主任说,给我们单位回复或发邮件到单位,一个星期过去了,没有任何回复。同时记者向施工人员和保安人员,了解到该企业实际上早就变成了玉竹钙业科技有限公司,而在有关部问备案中依然是玉竹活性炭石灰制造有限公司,并且第一个车间已经建成二年多,也没有任何的环评手续,没有环保部门的任何监管!

  在4月12日接到一位自称是山阴县环保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工作人员说:企业环评正在补办,关于企业违法建设问题,是有政府出的文件可以没有环评手续进行建设,记者向环保局工作人员问:政府文件能否提供?该工作人员说:只能来环保局看,不能提供!那么山阴县环境保护局在条条法规面前对这种未批先建的行为是如何监管的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五)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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