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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清苑县:“黑”企业污染 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监管权力呢
2017-05-25 11:13:14   来源:环保头条   评论:0 点击:

  依法治国考量着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在这个法制的社会,污染企业肆无忌惮的污染着生态环境,一些地方的污染企业却能在长了牙的环保法和...
  “依法治国”考量着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在这个法制的社会,污染企业肆无忌惮的污染着生态环境,一些地方的污染企业却能在“长了牙”的环保法和众多监管部门面前扎堆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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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生产的无名“黑”企业)

  群众多年举报环境污染无果

  在一个被群众多年举报、媒体多次曝光的地方,河北省清苑县何桥乡石头桥村,本社记者于2017年5月16日在反映人的带领下走进这个远近闻名的“有色金属之乡”,但是却让记者看到的是该村企业林立,气味难闻,村内的几个大坑排列着一根根排污管和大坑下面的污水,大坑的边缘倾倒着灰渣和工业废料。据反映人介绍:这里污染的情况已经持续多年,污水、臭味、粉尘让我们苦不堪言。记者:“那就没人管吗?”反映人:“谁管呀!政府为了税收、企业为了挣钱、只有我们老百姓遭殃。”记者:“现在环保形势这么严峻,中央环保巡视组经常下来巡视,就看不见吗?”反映人叹了口气说:“这些企业都给乡政府送钱了,只要巡视组下来就提前通知企业停产了,检查的走了再开。”记者:“你咋知道的这么详细.”反映人说:“我以前就是这个村开企业的,所以我很清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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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企业固废随意倾倒)

  乡政府环保负责人刘乡长称:没有执法权

  记者随后拨打了清苑县环境举报热线12369,电话拨通后记者把现场看到的情况和环境举报热线向工作人员说明后,环保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会向领导反馈。随后,接到一位自称是清苑县环保局姓高的队长的电话,高队长表示要到现场执法,等到高队长到后记者说明看到的情况,高队长:“位于石头桥村口的这家群众反映的印染厂其实是一家水洗厂,只对毛巾清洗并不染色,而且企业的环保手续齐全,记者和高队长进了企业查看手续。”记者:“水洗厂后边厂门对着村路的那家是什么企业是否具备环保手续呢?”高队长:“那家企业是一家研磨厂没有手续,生产吗?”记者:“刚才还在生产,而且企业的一种灰黑色的粉末,到处飞扬,企业后边的一个大坑倾倒的也到处都是。”高队长:“这家企业什么手续也没有,但不归我们管,按现在的责任划分,没有手续的企业归乡政府管,乡里是第一责任人,我给你叫乡政府的过来。”大约过了半小时,何桥乡分管环保的刘副乡长来到企业前,记者:“这家企业既然没有相关的手续,那土地是如何取得又是如何建起来并投入生产的。”刘乡长:“这家企业土地的问题得问土地所,我是2015年来的,来了后企业已经建起来了。”随后记者和环保局高队长、刘乡长一起来到企业侧面的大坑旁,看着大坑里企业倾倒的灰黑色粉末和坑内的污水,高队长:“这些粉末和坑内污水无关,坑内的水是因为清苑县挨着白洋淀地下水较浅,是地下水渗出的缘故。”经记者查证,对于何桥乡石头桥村百姓反映的污染网络上已有报道,大坑内的水是企业所排的污水,记者:“那依据《土地法》和《环保法》这样的企业都应该拆除,那为什么没有拆除?”刘乡长:“我们没有执法权。”那么,在现场的环保执法人员难道也没有执法权?乡政府分管环保的副乡长,一句没有执法权,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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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左环保局监察大队高队长 图右负责环保刘副乡长)

  “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执法部门的指导思想。权力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黑”企业生产多年管不了,那么清苑县环保局高队长和乡政府负责环保刘乡长手握的权力到底能管什么呢?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完备的法律得不到执行,等于一纸空文,国家和人民把权力赋予了这样的领导干部,是否会损害法律的尊严、人民的利益、政府的权威呢?对清苑县政府人员任用制度,值得考量?

  关闭违法企业有法可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环境失察”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第十九款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那么,清苑县环保监管责任人在明知“黑”企业污染多年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不仅未对该企业进行处罚,而且任由其生产,这是否已经涉嫌构成环境失察?此事本社将继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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