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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何时休?
2017-09-12 15:16:43   来源:人民交通网   评论:0 点击:

  近日,群众反映一起离婚纠纷案,案件涉嫌虚假诉讼.

  近日,群众反映一起离婚纠纷案,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已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2月分别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悉,当事人崔某(女)与林某(男)于2003年8月结婚,由于妻子崔某年龄日渐增长,丈夫林某婚内出轨,夫妻双方产生隔阂,导致婚姻走向末路。在此期间,丈夫林某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当地人石某串通、作假将财产转移。向法院虚假诉讼,企图霸占所有婚内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若“虚假诉讼”属实,与林某串通作假的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石某也将依法受到制裁、从重处罚。

  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生活的复杂性,生活中的夫妻双方很难达到条件相等的情况,总会发生一方较弱、一方出轨、一方家暴等等情况。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时,按照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对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男方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作假、转移财产、虚假诉讼这些事,本网还将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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