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不认可的排烟照片称监测数据正常)
在临清市的聊城金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临清市鑫荣建材厂两家建材生产企业因排烟遭到举报,临清市环保局在山东省环保厅官网上做出回应:调取当天的监控数据称正常,10月16日委托山东润景检测有限公司对临清鑫荣建材厂、聊城金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废气有组织排放进行监测,称检测数据正常不超标。
聊城金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编制环评报告,2015年3月,临清市环保局以临环审〔2015〕3号文对该项目环评报告表进行批复,2016年6月初建成投产,2017年9月申请建设项目环境竣工验收。2017年9月14日临清市环保局以临环验〔2017〕50号文通过对该项目的竣工验收。
临清市鑫荣建材厂于2015年6月编制环评报告,2015年8月7日,临清市环保局以临环审〔2015〕17号文对该项目环评报告表进行批复,2017年6月初建成投产,2017年7月申请建设项目环境竣工验收。2017年8月23日临清市环保局以临环验〔2017〕23号文通过对该项目的竣工验收。
(环保局不认可的排烟照片称监测数据正常)
聊城金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6年6月初建成投产,2017年9月申请建设项目环境竣工验收。2017年9月14日临清市环保局以临环验〔2017〕50号文通过对该项目的竣工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述:聊城金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投产一年多环保局才做环评验收显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不符,环保局对企业排烟举报照片不认可,不作为法律依据,称数据正常,那么临清市环保局是否像反映群众所说的是在对企业保护、徇私舞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