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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沙河金仓光伏玻璃厂施工过程中死亡一人,是安全事故
2017-03-02 10:53:32   来源:观邢台   评论:0 点击:

  2017年2月21日,位于邢台沙河市的河北金仓光伏玻璃厂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厂方涉嫌瞒报,私下与死者家属处理。  2月24日,据知情者反...
  2017年2月21日,位于邢台沙河市的河北金仓光伏玻璃厂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厂方涉嫌瞒报,私下与死者家属处理。
邢台沙河金仓光伏玻璃厂施工过程中死亡一人,是安全事故?

  2月24日,据知情者反映,死者家属身穿白色丧服,拉着写有“河北金仓玻璃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草菅人命血债血还”、“还我父亲命来”等条幅,在河北金仓光伏玻璃厂门口哭喊了数天,向厂方讨要说法。

邢台沙河金仓光伏玻璃厂施工过程中死亡一人,是安全事故?

  24日下午,观邢台联系上死者胡某的儿子。据其讲,在该厂出事的人就是他的父亲,家住南和县三思乡西宋村,62岁,在该玻璃厂跟着一姓梁的包工头,干些施工的活儿。胡某说,事发的具体时间为2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该厂一处玻璃炉的简易房处,父亲与其他几名工友一起,正在为玻璃炉的四面围墙做窗改门的工作时,窗户框突然折断,其父亲连人带窗一起坠落至玻璃炉内,由于头部朝下,头被摔出一个大坑,人当场身亡。

邢台沙河金仓光伏玻璃厂施工过程中死亡一人,是安全事故?
邢台沙河金仓光伏玻璃厂施工过程中死亡一人,是安全事故?

  据该厂内与死者一起干活儿的两名工人透露,他们已在该玻璃厂施工一段时间了,主要做些盖房、砌房、更换门窗等工作,厂方与包工头从未对施工人员做过任何安全培训,在施工玻璃炉旁,也未见到有任何安全围挡措施。据其描述,出事地点的玻璃炉内深有八九米,分两段,一段深三米左右,另一段深约五六米,炉内均是水泥面,死者胡某做窗改门的那面墙紧邻玻璃炉边,窗框折断瞬间,没有任何安全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人是直接坠落至炉底。“出了这么大的事,厂方跟胡某家人签了份协议,然后给了一大笔钱就了事了。”该厂这两名工友说,厂方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此事。

邢台沙河金仓光伏玻璃厂施工过程中死亡一人,是安全事故?

  图为玻璃厂派出的协调人员

  那么,该厂区出现一人死亡,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24日下午16时许,观邢台致电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据工作人员介绍,他们未接到该玻璃厂的任何信息,工作人员需要向领导汇报后,才能给出具体答复。但,截止发稿前,观邢台也未接到任何官方回复。

  相关链接: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017年2月21日,位于邢台沙河市的河北金仓光伏玻璃厂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厂方涉嫌瞒报,私下与死者家属处理。

邢台沙河金仓光伏玻璃厂施工过程中死亡一人,是安全事故?

  2月24日,据知情者反映,死者家属身穿白色丧服,拉着写有“河北金仓玻璃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草菅人命血债血还”、“还我父亲命来”等条幅,在河北金仓光伏玻璃厂门口哭喊了数天,向厂方讨要说法。

邢台沙河金仓光伏玻璃厂施工过程中死亡一人,是安全事故?

  24日下午,观邢台联系上死者胡某的儿子。据其讲,在该厂出事的人就是他的父亲,家住南和县三思乡西宋村,62岁,在该玻璃厂跟着一姓梁的包工头,干些施工的活儿。胡某说,事发的具体时间为2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该厂一处玻璃炉的简易房处,父亲与其他几名工友一起,正在为玻璃炉的四面围墙做窗改门的工作时,窗户框突然折断,其父亲连人带窗一起坠落至玻璃炉内,由于头部朝下,头被摔出一个大坑,人当场身亡。

邢台沙河金仓光伏玻璃厂施工过程中死亡一人,是安全事故?
邢台沙河金仓光伏玻璃厂施工过程中死亡一人,是安全事故?

  据该厂内与死者一起干活儿的两名工人透露,他们已在该玻璃厂施工一段时间了,主要做些盖房、砌房、更换门窗等工作,厂方与包工头从未对施工人员做过任何安全培训,在施工玻璃炉旁,也未见到有任何安全围挡措施。据其描述,出事地点的玻璃炉内深有八九米,分两段,一段深三米左右,另一段深约五六米,炉内均是水泥面,死者胡某做窗改门的那面墙紧邻玻璃炉边,窗框折断瞬间,没有任何安全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人是直接坠落至炉底。“出了这么大的事,厂方跟胡某家人签了份协议,然后给了一大笔钱就了事了。”该厂这两名工友说,厂方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此事。

邢台沙河金仓光伏玻璃厂施工过程中死亡一人,是安全事故?

  图为玻璃厂派出的协调人员

  那么,该厂区出现一人死亡,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24日下午16时许,观邢台致电沙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据工作人员介绍,他们未接到该玻璃厂的任何信息,工作人员需要向领导汇报后,才能给出具体答复。但,截止发稿前,观邢台也未接到任何官方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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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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