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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县:一村主任偷挖滥采数年 地方监管或成“空白”
2017-03-24 15:33:13   来源:华夏视点   评论:0 点击: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键之处:废除原规定中的限制性条件“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代之以“情节严重”。对原来的加重构成条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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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地走访

  2017年3月本网接到邢台县的百姓反映,在邢台县太子井乡峰门村村主任利用职务便利条件非法开采矿石,造成集体财产流失流入个人腰包,时间长、破坏面积大、毁坏高速公路设施让人触目惊心,县里相关职能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独有偶几位邢台和山西的司机反映:法治社会的今天在邢台县太子井乡和邢汾高速交汇处,因为高速施工该村主任指示收留的社会闲散人员设卡收费(收费时间长达一个多月,两会期间竟然也不定时间的收取30-80元/辆车不等的“进出山过路费”)……

  在经过一段崎岖不平的山路,爬过一座山后让记者看到的是满目疮痍的深坑和残崖断层。而据当地的村民讲,2005年该村的刘朝朋就开始在该村集体荒山上非法开采矿石,通过几年的资金积累,如今是越干越胆大,因为没有开采手续,他们的开采时间是不固定的,有时候白天干,有时候晚上干,每次干活都怕被外人发现,从山脚下到山顶都布满当地的地痞小流氓,因为他是村主任,和相关部门都“熟得很”老百姓敢怒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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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邢汾高速桥下,就能看到桥墩下面就是深达数米的滥采留下的废弃矿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然而在高速公路两侧不仅没有超出100米的范围,反而将采石范围挖到了高速桥墩下,最为严重的是非法滥采长达数年,不仅没有相关部门去监管和治理,为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为了能够让自己开采的石头“深加工”,该村村主任刘朝朋不仅占用了村的集体土地,甚至连村里唯一的蓄水池都没有放过,吃水井和蓄水池用地去年摇身一变成了厂房,而厂房在没有任何手续和占地协议等情况下,蓄水池和吃水井莫名其妙“消失”好多百姓都自己用扁担挑水喝……!一位当地村民称,不是一般的黑,简直是无法无天了,我们老百姓说了就得被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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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厂房占了村蓄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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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法采石破坏的高速公路桥墩)

  纠集社会人员非法收费是否涉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当地村民说路边的小屋和路边的横杆就是用来拦截车辆收费的!至于为啥要收费,当地居民说法不一有的说村主任想参与高速公路的工程,没有参与上怀恨在心故意为难进出山司机和工程车辆,有的村民表示村主任各种办法挣钱是为了养手下的闲散人员……

  所谓的车匪路霸是指在交通中途,强行拦车要钱,叫车匪。地方黑势力向过往车辆收取买路费或索要其他莫须有的费用的人叫路霸。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的通告,对车匪路霸实行严处快处,根据其性质不同,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对突发事件和性质恶劣的案件,可以予以现场击毙。广大人民群众“对持械正在进行抢劫的车匪路霸暴力犯罪,可采取一切制服手段。在制止犯罪中,造成车匪路霸暴力犯罪嫌疑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人民警察对持枪、持刀、持械或持其它危险物品负隅顽抗的车匪路霸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武器甚至将其当场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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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拦路设卡收费点)

  非法开采长达12年 炸药从何而来?

  12年期间(2005——2017)以刘朝朋为首的非法开采为什么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和处罚?开采面积之大开山炸药从何而来?如果说简单的机器和人工开采涉嫌非法开采罪,那么,12年间开采这么大面积的石头场要用多少炸药呢?炸药的途径是什么?而如果要想通过合法正当渠道首先你必须是合法的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这就需要你具备爆炸物品使用证!更何况是一个没有任何手续的非法开采“团伙”呢!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9条、《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42条的规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针对河北省邢台县太子井乡峰门村村主任刘朝朋是否具备合法开采矿山资质、在长达12年期间,开采过程中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是否合法、地方政府监管是否到位、荒山的权属是村集体还是个人、集体财产或者国家资源是否可以随意开采,有没有正当的开采占用手续、关于刘朝朋纳税问题和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炸药途径与来源、对高速公路范围内的桥墩破坏是否违法,收留社会闲杂人员拦路设卡收费是否涉及“车费路霸”等问题,本网将做进一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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