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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千万货款为何难执行?
2017-04-19 15:25:44   来源:人民铁道网   评论:0 点击:

  一起简单的欠债案,在执行环节却横生枝节。先是被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半路杀出的建筑企业优先受偿终止,后是宽甸法院查封的1300万...
  一起简单的欠债案,在执行环节却横生枝节。先是被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半路杀出”的建筑企业“优先受偿”终止,后是宽甸法院查封的1300万元迟迟难以执行。4年来,生意人黄正赢了官司,却输了钱,徒劳地奔波在两级法院的铜墙铁壁之间。

  赢了官司却执行难

  “四年来,我每周都会从沈阳开车去丹东,两地相距350余公里的路程,每周两次往返,来回都跑了有近10万公里,而追偿之路依然遥遥无期。”黄正说,如此疲于奔命缘于宽甸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钢材供货的欠款追讨官司。

  2011年,黄正经营的沈阳鼎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鼎国公司”)向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远房产”)供应钢材,到2013年,金远房产拖欠钢材款已超过1000万元。

  黄正说,金远公司所欠的千万货款,让鼎国公司陷入资金链断裂绝境,加上近年来建材行业不景气,他一直在苦苦支撑,现在还拖欠着公司几十名员工的工资。

  在追讨无果的情况下,鼎国公司向宽甸法院提起诉讼,并在2013年分别赢得三场官司。宽甸法院《2013宽民二初字第02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金远房产向鼎国公司支出所欠货款21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3万元;宽甸法院《2014宽民二初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金远房产向鼎国公司支出所欠款项329万元,支付违约金98万元;宽甸法院《2014宽民二初第00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金远房产向鼎国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99万元及违约金79万元。

  通过三场官司,宽甸法院认定,金远房产需向鼎国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1080万元。

  然而,金远房产却表示无力支付。2014年2月至5月,鼎国公司向宽甸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宽甸法院办案人员先后查封金远房产位于宽甸县东关街道49组魅力城小区房产,其中住宅60套,车库17座。2016年初,宽甸法院将查封的房产进入拍卖程序。

  眼看着有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拿回自己的货款,黄正心下稍安。

  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丹东中院2015年12月23日却下发了(2015)丹执字第00085-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魅力城小区的60套房产及17座车库进行了重叠查封,以建筑企业优先受偿下发裁定,终止了宽甸法院的拍卖执行。

  起因为负责魅力城小区建设的两家建筑企业大连明鑫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大连明鑫”)和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中阳”)分别起诉金远公司。丹东中院判决,金远房产支付1700余万元及3700余万元工程款。

  奔波了几年之后,黄正拿回货款的希望再次破灭。

  “优先受偿”人为操作痕迹明显

  鼎国公司的代理律师马俊东认为,2012年1月6日,大连明鑫及江苏中阳与金远房产所签定的《建筑施工协议书》应该为合同主体,但该判决却将双方已经结算的搅拌站二期工程视为主体,并对当事人大连明鑫具体施工多少栋楼都没有明确掌握的情况下,就进行了裁判,颇为蹊跷。

  此外,据大连明鑫状告金远房产的(2014丹民一初字第0024号)判决书显示,丹东中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未核查人工费及材料费且不能含有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取费率等事项。

  另一份2014年12月15日生效的,江苏中阳状告金远房产的(2014丹民一初字第0027号)判决书中认定,在工程施工期间,江苏中阳与金远房产又签定了土方外运工程、平整场地工程和园林景观道路工程的补偿项目承包合同。

  马俊东认为,三项补偿合同均应另案处理,同时存在没能析出人工费及材料费等明显不妥之处。

  记者了解到,在获得上述两案材料后,作为利益相关人鼎国公司曾向丹东中院提出异议,该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法释(2002)16号有关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2014丹民一初字第0024号判决书,认定大连明鑫竣工结算分为三期进行,最后结算日为2013年12月25日,其并不在优先受尝权保护期限内。

  “上述大连明鑫及江苏中阳两起案件,除认定事实不清外,还涉嫌虚假诉讼,因为2014丹民一初字第0024号判决书,所依据的一份由金远房产与大连明鑫签定的《建筑施工协议书》的签定日期被修改过。”马俊东质疑,大连明鑫与金远房产三次所签协议疑似被修改日期,丹东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经过详细审查,对合同原件进行文检鉴定,还有待探究。

  “该份协议书作为诉讼的重要证据,若出现问题,那么整个案件的诉讼时效将改变。”鼎国公司总经理黄正称,若该协议签定日期为2011年,那么此案件诉求已经超过法律时效,如此该案就难逃虚假诉讼的嫌疑。

  3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14)丹民初字00024号判决书中,将2011年7月8日当事人双方已经进行结算的搅拌站二期工程作为涉案工程的增项部分一并审理有无依据的问题回复称:“由于涉案工程价款8000余万元,已给付了6000余万元,尚欠1700余万元,虽然搅拌站二期工程于2011年7月8日已进行结算,但在2013年12月2日涉案工程负责人同意该部分款项(90余万元)在总造价中结算,因此前期已支付的6000余万元有可能包括该部分工程款,因此不存在一并审理的问题。”

  对于合同日期疑似被修改一事,丹东中院所作回复则称,2012年1月6日协议的签署日期确有从2011年修改为2012年的痕迹,该案虽然被告缺席,但庭后办案法官对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滕得荣进行了询问,他对2012年1月6日这份协议无异议,且审理期间无任何第三方,包括鼎国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因此法院也就不存在需要进行文检鉴定的问题。

  住建局长大骂执行法官

  由于拿不到执行款,鼎国公司不得不转向请求法院查封金远房产其他财产。

  代理上述案件的马俊东律师告诉记者:“截至2016年9月,上述三项欠款,产生的违约金及利息已有300多万元,金远房产应向鼎国公司支付1080万元。”

  2016年9月,黄正经过多方打听得知,金远房产的魅力城项目,约70%的房产被宽甸县回购,用于拆迁安置,宽甸县住建局将给金远房产支付约4000万元的回购房款,该县财政也将从2016年开始,陆续向金远房产支付相关房款。

  2016年9月8日,在该县住建局与金远房产对账过程中,获得消息的宽甸法院法官随鼎国公司负责人前往住建局,现场查封了4000万元房款回购款中的1300万元。

  黄正对记者说,原本以为本次查封新的财产后,很快鼎国公司就可以执行回欠款,但事态发展却让人再次失望。

  黄正说,查封1300万元之后,拿到这笔款的希望同样渺茫,宽甸县法院多位法官表示,要执行该笔款项,得经过该院领导同意。而该院领导却说:“1300万元是否都会执行给鼎国公司,还不好说”。

  此后,鼎国公司屡次请求宽甸法院执行该笔款项,法院方面至今未执行。

  2017年3月9日,记者前往宽甸法院了解该案相关情况,该院主管宣传的叶青副院长表示,他们需要了解情况后给记者回复,该院政治部办公室芦东风主任也表示,请示相关领导后,给记者回复,但截至发稿记者仍未收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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