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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东光县一企业发生伤亡事故三天 安监局称不知情
2017-04-19 18:29:09   来源:地球   评论:0 点击:

近日,本社接到群众来电反映,东光县南霞口镇北工业园境内有一家机械制造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近日,本社接到群众来电反映,东光县南霞口镇北工业园境内有一家机械制造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2017年3月31日下午,本社工作人员驱车来到东光县南霞口镇,在反映人的带领下来到工业园区一家名为“青泊机械制造总厂”门口,该企业位于104国道东侧,门口集聚了大约几十口人,头带着白色孝布正在企业门前烧纸。本社工作人员在现场了解到,此次伤亡事故是3月29日晚,该企业锅炉设备负压泵故障引起爆炸,造成一死两伤,本社工作人员不断现场走访知情者:死者名叫李文辉,男,44岁,是东光县霞口镇堡子村人,家中有一位80多岁的老母亲因丧子之痛在当日早起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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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本社工作人员来到东光县安全生产管理局进行了解,对一位办公室曹主任叙说缘由,曹主任回答:我们不知道此事情,这次事故是当地乡镇属地管理直管,我们只有监管的权利,等到我们进行核实后再给回复。

  次日,本社再次联系东光县安全生产管理局,一位局长回复称:此事已移交到当地公安机关,待公安侦查后才能判定人员死亡是否存在瞒报,还是非安全生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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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曾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条例还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都有一一列举,安监局局长的回答太不可思议!本社得知事故时已经三天了,三天没有上报,是否属于瞒报?安监局这位局长的回复是否存在包庇?还是安监部门不作为?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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