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017年10月26日,本社记者在当地环保志愿者的带领下来到位于山西平遥段村镇的水策洼村,在山上看到大规模的开采作业,大山有的被挖的剩下半个,有的则是揭掉山上的植被,环保志愿者告诉记者,这大面积的开采是在挖铝矿,开采已经多年,据了解该企业没有办理相关的环评手续。
(当地山上植被已被胡乱采矿之举破坏殆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该企业被指非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环保局却说不归他们管,《环保法》出台多年,法则条款明确,是真的不该管吗?环保局如此执法让反映人提出质疑:破坏生态环境不该管,没有环评手续不该管,那平遥县环保局到底在管什么?
此事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