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4个渠道:一是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是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