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0日我社记者接群众反映一家名叫禹王焦化的公司生产过程中经常排烟污染环境,因无防护原煤堆也常发生着火的现象,刚刚原煤堆又着火了,浓烟弥漫没人管。依据资料显示和忻府区环保局证实该企业确实发生原煤着火自燃的事情,但是环保局对此事的回应却让人质疑,环保局的调查结果和事实不相符,环保局回馈称:“现场勘查时,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由于做全封闭施工期间,有一部分放在外边,因为存放时间长,一直没有清底,在12月8日上午清理期间发现有1.5平方米的煤颜色变浅,温度较高,当时用铲车装水去降温,导致变质煤产生热蒸汽冒出。”据反映人介绍明明是原煤燃烧产生大量烟尘,环保局却称是蒸汽,明明是用铲车把燃烧的煤炭装车,环保局却说是在用铲车装水灭火。我们不知道环保局为何说谎为企业开脱,忻府区环保局平时就是用谎言来执法吗?
然而这家因大气污染被多次曝光的企业为何没能引起当地环保部门的重视呢?该企业的原煤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存放呢?环保部门日常巡视就没有发现吗?
根据2016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另外,这家焦煤企业也并非是首次出现这种大量排烟污染的情况了。在2017年上半年的4月份,有关以《山西省忻州市:禹王焦化烟尘排放严重》为题的一篇报道,刊发在中国新媒体信息网新观察频道的报道中,http://blog.sina.com.cn/s/blog_166737f470102ws2v.html。文中提到这家企业排放浓烟废气的严重程度,和事件关联方,这家焦煤企业为开脱其污染境况,说出各种理由来搪塞。
反映群众不禁要疑问,为什么这样明目张胆的去排污排烟尘废气,却可以一边大摇大摆的破坏着环境,而当地的附近居民就要去忍受这被污染的空气环境所带来的无穷影响。而忻府区环保局面对这样的企业为何要帮企业说谎,这难道就是你们的本职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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