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2018年1月3日我社记者接相关群众举报,来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辖区内的大青山乡东滩村,一家名叫武兰水泥有限公司的企业,在其厂区外看到该企业的一根烟囱正在排放黑烟。然而,即便如此的排烟和不良影响,当地环保局却至今三缄其口,不闻不问,这又是何道理?
据了解,这家武兰水泥公司的企业原系内蒙古武川县的国有水泥企业,座落在武川县城,设备技术属于国家淘汰项目,经内蒙古自治区批准进行技术改造并搬迁至武川县经济开发区。项目总投资15亿元,分二期建设,一期投入5亿元,建设日产4000吨熟料和年产200万吨水泥生产线及其配套项目;二期投入10亿元,建成日产6000吨熟料及年产200万吨水泥生产线,并配套4.5兆瓦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
早在2016年1月1日起就修订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法就要依,违法则要咎。法律面前,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年产纳税高低,都要尊法守法。执法部门更是要以身作则,可是此事举报到武川县环保局后,环保局没有给出任何调查结果,反映群众质疑武川县环保局只是一个摆设罢了。
我们将持续关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