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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昌兴煤矿井下水仓破裂 事故造成3人死亡 矿方瞒报
2018-02-07 12:44:48   来源:澎湃快闻   评论:0 点击:

2017年12月21日凌晨四时左右,陕西韩城昌兴煤矿发生一起井下水仓破裂事故,3人死亡。 死者岳建明,49岁,系湖北省郧西县马鞍镇白家山村人...
2017年12月21日凌晨四时左右,陕西韩城昌兴煤矿发生一起井下水仓破裂事故,3人死亡。 死者岳建明 ,49岁 ,系湖北省郧西县马鞍镇白家山村人,矿方赔偿180万元私了;宋祖华,51岁,湖北省郧西县六郎乡人,矿方赔偿180万元私了;马金刚,36岁,系渭南市合阳县黑池镇北黑池村兴工巷06号人,该矿车工。

 

普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间要求报告事故: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6个小时内)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4个小时内)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个小时内)

(四)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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