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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闻喜县建龙集团被指暗管排污环保局调查无结果
2018-03-15 13:06:27   来源:正风   评论:0 点击:

2018年1月21日,山西运城闻喜县境内的一家钢铁企业,污水通过一条水渠流入田地渗入地下,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但当地环保局对此事的调查却始终...
2018年1月21日,山西运城闻喜县境内的一家钢铁企业,污水通过一条水渠流入田地渗入地下,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但当地环保局对此事的调查却始终没有任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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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两高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中的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018年1月21日,我单位工作人员在当地环保志愿者的带领下,来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的一家名为建龙集团的钢铁公司,看到一条从该公司围墙内延伸出来的水渠,向外排放着污水,流出的污水顺着水渠流向田地渗入地下。据反映人介绍:该企业如此排污已经多年了,在这里对环境污染的事没有人管。随后将此事举报到闻喜县环保局,但是直至现在还是排污依旧,环保局没有任何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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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而知,山西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于1992年11月18日在山西省闻喜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杨乃辉,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铁、钢锭、钢坯、钢材、废钢、铁合金、有色金属生铁、钢锭、钢坯、钢材、废钢、铁合金、有色金属、耐火材料、铁矿石的购销;采矿、选矿(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炼铁、炼钢、轧钢、炼焦;机械配件、钢铁铸件及延伸产品、冶金产品制造及销售服务;货物装卸服务;蒸汽发电;供暖...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同样,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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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各地政府的有关单位对于环境保护,私设排污等现象严抓狠管。但为什么有些地方还是不能将政令法规落实到位,执行彻底呢?!关于两高今年最新发布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内的条文已明确指出,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私设暗管等违法乱象要严加管制,惩处。其中的第三条更是说明,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然而当地环保局等相关责任监督管制单位为何还是能容许其区域内的企业单位这样肆无忌惮的对水域排污呢?反映群众质疑闻喜县环保局的办事效率,该企业如此排污依据司法解释是否该追究刑事责任,环保局不查处是否也应被追责?

此事我们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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