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社接到有关群众举报,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双碾乡附近,一家名为易兴玉英养殖有限公司的养殖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厂区内的数座高耸烟囱,日以继夜的排放着大量的烟尘废气。此举已对当地空气环境质量造成了严重威胁。对当地人民百姓的正常生产生活也造成了重大影响。于2018年3月26日本社将此情况反映至平鲁区环保局,对于这样的企业,是否具备环评手续?我们表示质疑。但是截至发稿,当地的环保主管部门对于这样的污染举报却没有给出任何回应。
据了解,这家名为易兴玉英养殖有限公司于2007年08月01日在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王玉英,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养猪(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600664483092G
组织机构代码: 664483092
注册号: 140600200026388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7年08月01日
法定代表人: 王玉英
营业期限: 2007年08月01日--2020年08月01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发照日期: 2017年05月13日
登记机关: 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地址: 朔州平鲁区双碾乡大有坪村
经营范围: 养猪(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根据2016年1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2014年4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里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为改善空气质量,曾任环保部部长的陈吉宁同志表示,“未来一阶段,要下大气力整治“散乱污”企业,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要坚决依法取缔,推动污染物减排,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同时,将散煤、扬尘、机动车等治理任务明确化、清单化,加强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增强应急措施的针对性,狠抓预案落实,确保各项措施可操作可核查。”污染举报公众参与是国家赋予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举报就应该有回应,但是平鲁区环保局却对污染举报没有调查回音,是否对企业污染进行袒护?
对于平鲁区是否监管执法,治理污染,本社将会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