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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能电池被处罚50万中牟县环保局决定书保密不公开
2018-05-03 16:19:47   来源:赤子   评论:0 点击:

企业合法经营,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合法经营在企业自律的情况下,更需要法律框架下的监管。如果企业不能自律,监管单位徇私舞弊,那国家的法...
企业合法经营,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合法经营在企业自律的情况下,更需要法律框架下的监管。如果企业不能自律,监管单位徇私舞弊,那国家的法律法规将会没有效力!国能电池因环境违法被中牟县环保局处以50万元罚款,但是对于该企业处罚决定书,中牟县环保局却称保密不公开。此前我们以《河南中牟县国能电池被指违法生产环保局有法不依涉袒护》进行了报道,但是纳闷的是中牟县环保局在对国能电池环境违法之事的的处理,却不是不执法就是处罚决定书保密不公开。这是企业的“黑”保护吗?\

2018年4月2日郑州市环保局回馈,中牟县环保局对国能电池已作出处罚,“牟环罚决字2018第34号的处罚决定书对企业处以50万元罚款”。但是这份处罚决定书在哪儿能查到呢?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是什么?却成了“谜”。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曾因企业的污水处理站和危废存储间并没有建设完成,建设项目没有通过环评竣工验收,从2016年就开始投入生产等问题,2018年2月28日被举报到中牟县环保局。环保局马队长称:举报属实,已经下达了整改通知,按相关规定会对企业处以20-100万元的处罚,处罚也会近日进行。马队长口中所说的处罚却以明天、后天,或者就不接电话来应对。郑州市环保局在回馈中称,中牟县环保局对国能电池已作出处罚,这样处罚决定书是否应该向社会公开呢?为何查不到呢?郑州市环保局法制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处罚决定书应该向社会公开。但是中牟县环保局环境举报热线负责人却称:处罚决定书保密是不能公开的。就此事在当时向中牟县环保局举报时,该局执法人员就相互推诿,现在虽然下达了处罚决定书,但是还要保密不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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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这家名为国能电池的企业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在中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郭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池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中介除外)等。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17202348L;

组织机构代码:317202348;

注册号:410122000033273;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4年08月21日;

法定代表人: 郭伟;

营业期限: 2014年08月21日---

注册资本: 10000.000000 万人民币;

发照日期: 2017年09月21日;

登记机关: 中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地址: 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村委;

经营范围: 电池生产、销售;电池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中介除外);系统集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美丽中国,你我共享。美丽中国,同样需要你我共建。环境违法治理是环境监管部门应尽的职责,但是中牟县环保局如此执法却和国家法规格格不入,该企业在环保设施不完善时就能生产近两年,是环境监管部门不知还是就是不管?举报后不是不处罚就是处罚决定书保密不公开。中牟县环保局的如此做法,也让反映群众质疑该局是否就是该企业的的“黑”保护呢?

此事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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