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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窑沟煤业黑水外排成惯例宁武县环保局被指不管污染成保
2018-05-10 14:17:14   来源:赤子   评论:0 点击:

依法治理环境污染是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山西忻州市老窑沟煤业黑水直排被多次曝光,被多次举报到环保局,但是这样的举报在宁武县环保局那里...
依法治理环境污染是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山西忻州市老窑沟煤业黑水直排被多次曝光,被多次举报到环保局,但是这样的举报在宁武县环保局那里根本没有效果,不仅没有得到治理反而愈演愈烈。宁武县环保局却对环境污染举报,不查、不究、不管、不回应的态度让群众的举报无效,被质疑环保局不管污染就是企业的“黑”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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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社记者多次接群众反映,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的一家名为老窑沟煤业的煤矿企业,天天把黑色的污水排向河道,给当地的水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就此事两度来到宁武县老窑沟煤业,在现场看到该企业的黑色污水直排进入河道。此事我们也第二次向宁武县环保局举报,但是宁武县环保局对此却没有给出任何调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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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这家名为老窑沟煤业的公司山西宁武大运华盛老窑沟煤业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宁武县城东北方向直距县城6.3km的前石湖村北,行政区划属宁武县阳方口镇。2012年11月20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为该矿颁发了兼并重组整合后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1400002009111220046658号,有效期2年。2014年8月29日 换发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11220046658),有效期2014年8月29日~2017年8月29日。批准开采2~5#煤层,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60万t/a,井田面积5.1248km2。 本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于2010年12月正式建设开工,于2013年9月通过总体竣工验收,山西省忻州市煤炭工业局于2013年10月17日下发了晋煤办基发[2013]373号文件“关于山西宁武大运华盛老窑沟煤业有限公司60万t/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竣工验收的批复”。老窑沟煤业目前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2014年9月30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4]1180号《关于山西宁武大运华盛老窑沟煤业有限公司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复》核定本矿井生产能力为120万t/a; 2015年2月13日忻州市煤炭工业局以忻煤办发[2015]41号文《关于山西宁武大运华盛老窑沟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增层配采项目(120万t/a)初步设计的批复》对本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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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这之前,这家公司就曾因为污染等问题被一些媒体和民众举报与报道过。

谁为忻州宁武老窑沟煤矿污染保驾护航_搜狐其它_搜狐网  http://www.sohu.com/a/56583672_131992

山西宁武县铁腕治污老窑沟煤矿污染环境谁之过? https://www.douban.com/note/654656252//

山西宁武老窑沟煤矿排污“无人问津” - 法制环保 - 环保日报网|环保快报  http://www.chinaceap.com.cn/pamunion/2018/0312/1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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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的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检查力度,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效性。明确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责任,真正落实“一岗双责”;落实经济处罚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用好执法“杀手锏”,构筑监管“防火墙”;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保意识。老窑沟煤业污水直排,面对群众的多次反映,宁武县环保局却无动于衷。面对条条法律法规,宁武县环保局却不能依法执法。群众质疑宁武县环保局公然抗法,不管污染,就是污染企业的黑保护伞!

此事我们将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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