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两高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中的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各地政府的有关单位对于环境保护,私设排污等现象严抓狠管。但为什么有些地方还是不能将政令法规落实到位,执行彻底呢?关于两高今年最新发布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内的条文已明确指出,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私设暗管等违法乱象要严加管制,惩处。
合法经营,是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在企业自律的情况下,更需要法律框架下得监管,如果企业不能自律,监管单位徇私舞弊,颁布了多部法令法规,但是这些法令法规是否能在这些职能部门的执行下起到作用呢?河北曲阳县飞天雕刻有限公司污水外排,环保局却称企业没有生产,企业没有生产是否就像反映群众所说,怕巡视组查出问题?反映群众质疑曲阳县环保局的执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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