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社接志愿者反映称安徽中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烟囱常排黑烟,对周边百姓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附近空域环境质量备受影响,长期如此给身体带来健康隐患。后在反映人的带领下我们一行来到该企业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峨山镇,未靠近企业便看到一根铁制烟囱在该企业厂区树立,烟囱排出的黑色浓烟宛若“长龙”飘散在企业上空,经反映人介绍就是这根烟囱,经常排黑烟,也反映过,没有用。走访后于2018年9月12日我们将该企业的排污情况反映至了繁昌县环保局,并将企业排污的图片一并发送给环保局。后环保局一工作人员回馈称:我们去现场看了,并没有看到该企业排黑烟的现象,但是从你们提供的图片来看,也确实存在问题,但我们过去现场确实没有看到,后期我们会请监测单位给该企业做监测,也会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管。对于环保局给出的回馈,反映群众不禁质疑,为什么我们一到现场就能看到的情景环保局作为监管单位却从来没有看到过呢?日常巡检有没有到位呢?当今环保形势如此严峻这样的监管力度是否存松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在开展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情况“回头看”,针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领域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全面开展省级环保督察。虽然环保督察组大力巡视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但是一些企业依旧我行我素排烟依旧,是企业对环境污染问题不能自律,还是当地的环境监管职能部门不能起到监管作用或对企业的污染现象放任自流呢?繁昌县环保局面对污染时的监管力度是否会像当前国家对斩污的决心一样呢?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