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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邱县:颐高新经济产业园施工触电致人伤亡
2018-10-25 12:59:11   来源:锐眼聚焦天下   评论:0 点击:

《祖国》记者苗勇辉本网讯 近日,本刊接群众举报称:2018年9月30日上午11点左右,河北省邱县振兴东路与人和街交口西北角供电变压器附近,...
《祖国》记者苗勇辉

本网讯 近日,本刊接群众举报称:2018年9月30日上午11点左右,河北省邱县振兴东路与人和街交口西北角供电变压器附近,颐高新经济产业园邱县颐高新经济产业园项目由万浩集团负责投资建设,颐高集团负责运营管理,也是万浩集团与颐高集团继邯郸颐高广场之后的再次合作。建设围挡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致人死亡的电力安全事故。遇难者张延广,邱县古城营镇南营村人,身份证号码:130430198502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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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抢救照片(遇难家属提供)

据知情人介绍称,邱县正在进行“双城同创”,即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和国家卫生县城。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达到美化亮化效果,要求临街没有开发的地块建设围挡。事发当日,张延广受吕某雇佣到出事地点参与搭建围挡的电焊工作,在施工作业中因私接线路到焊机,引发电击致死,该线路为国家电网邱县马堡供电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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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注:记者采访时引发事故的焊机还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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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注:引发事故的私接电路现场

采访中,遇难家属告诉记者,10月2日,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潘树勇、邱县政府办王某等人,经过与遇难家属谈判,最终达成补偿协议,由万浩集团赔偿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私了,事故被瞒报。

对此,记者赶到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采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潘局长不在,两个小时以后工作人员仍称联系不上潘局,记者多次拨打潘局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10月9日,国网邱县供电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人陈永军在接受采访时,针对记者介绍的情况做了记录,并表示:“你们采访的这起电力事故我们公司不知道,关于你们提到的80万赔偿款,我们公司肯定是没有出过一分钱。关于你们所反映的情况我们会马上报到安监局,毕竟死人了,最后应该承担责任的必须要承担责任。”同时,陈永军还表示,到现场看完以后,3天给记者回复调查结果。

10月12日,国网邱县供电公司关于颐高新经济产业园电力安全事故瞒报事件调查回复称:我公司高度重视您反映的问题,责令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迅速进行调查核实。经过实地调查走访,目前还未了解到您所反映问题的相关信息。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调查了解,有新情况及时向您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明文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记者给邱县供电公司提供的遇难者信息很详细,为什么调查结果竟然是“未了解到相关信息”呢?邱县供电公司有没有把相关情况报到安监局呢?安监局有没有介入调查呢?在给记者的回复中没有提到。

另外,潘局长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难道不知道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上报吗?为什么会出现谈判、协调私了赔偿,而刻意瞒报事故呢?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期待有关单位的严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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