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0日我们在反映群众的带领下来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一家名为聚丰能源有限公司的企业。在现场看到该企业的厂区内屡屡的黑色浓烟从厂房上腾空而出。据反映群众介绍:该企业在平日经营生产过程中,经常性的排放大量的有毒害浓烟废气。造成当地空气环境质量严重下滑,周边民众正常生产生活遭受严重影响,对身心健康也将构成潜在危害,当地的环境监管部门也不管,经常把举报人信息透露该企业,让企业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随后此事举报到环保局后,灵石县环保局却一直没有给出对此事的任何调查结果。
经过网络梳理该企业近年来被多次曝光的部分稿件。
根据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里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聚丰能源有限公司被多次曝光后烟却能依旧无组织排放,这也就不难看出灵石县环保局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执法力度!聚丰能源有限公司如此排烟是真的成了环保局不可治愈的顽疾吗?还是像反映群众质疑的,是企业的保护伞呢?我们就不得而知了!但是灵石县环保局对于企业排烟问题却始终没有调查结果,该局难道是以这种态度来拒绝群众举报吗?反映群众质疑:环保部门如此工作方式是否涉嫌渎职、不作为呢?责任领导是否该被追责呢?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