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就群众反映问题我们来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青花集团所在地,在现场远远看去,看到该企业两根烟囱分别排出黄烟和蓝烟飘荡在整个企业上空,据反映人介绍:该企业经常就是这样排烟尘,附近居民平常窗户都不敢开,很多年的老企业了经常反映也没有人管。走访后于2019年7月24日我们将该企业排烟一事举报至大石桥市环保局,反映后一位负责该片区的环保所王姓所长表示,通过调查该企业提供的日常建厂数据显示,企业排放的烟没有超标。王姓所长称企业没有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企业日常的检测数据,都是由企业委托第三方公司来做,环保所只看数据!那企业如此排烟不超标吗?企业自己委托的第三方公司所做的检测数据是否可以证明日常排烟全部不超标呢?环保局如此监管是否存在失职呢?
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批重点案件办理情况)http://news.youth.cn/jsxw/201705/t20170515_9764671.ht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石桥市青花集团排烟问题频遭举报,黄烟蓝烟依旧排放,环保局只看数据的监管态度是否符合当前国家的利箭行动污染防治攻坚战呢?如此执法监管是否涉嫌懒政、怠政、不作为呢?责任领导是否该被追责?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