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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汽车经销商销售改装“平贸车”获罪引发业界关注
2021-09-01 16:03:33   来源:boke   评论:0 点击:

沈阳一汽车经销商销售改装平贸车获罪引发业界关注平行进口汽车,全称是平行贸易进口车,简称平贸车,是指经专业渠道直接从海外市场购买,并...
沈阳一汽车经销商销售改装“平贸车”获罪引发业界关注

平行进口汽车,全称是平行贸易进口车,简称平贸车,是指经专业渠道直接从海外市场购买,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由于车型丰富、价格优惠,受到国内消费群体的喜爱和追捧,可分为“美规车”、“中东版车”“加版车”“欧版车”等,以区别于授权渠道销售的“中规车”。由于车辆配置针对海外,为符合国内市场定位,有的为适应国内消费者需求改装、加装配置,还有为符合国内法律法规车辆使用安全标准要求进行改装。对汽车在进口时进行配置改装、加配,这也成为了业界的常态。有关数据显示2017年平贸车进口数量已经到达18.23万辆。国内许多汽车经销商也都纷纷涉足平贸车业务。

辽宁省弘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扬名车汇6S店)是一家以经营销售平贸车为主的销售商。2016年该公司销售的两辆平贸车——一辆奔驰GLS450型越野车和一辆路虎揽胜吉普车,由于车辆加装、改装汽车配置等原因,与客户产生纠纷,最终引发了刑事案件。2020年,弘扬名车汇6S店负责人隋宏洋(隋某某)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七年。然而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却引发了关于平贸车改装是否合法,该案的判决是否会对方兴未艾的国内平贸车市场产生不良影响等种种疑问与担忧,引起同行业界关注。

案件源起于五年前的两笔平贸车购车交易。

2016年,家住沈阳的王某某想为妻子购买一辆高端汽车。经过多方考察,他在沈阳市弘扬名车汇6S店看中了一辆2017年款进口路虎揽胜运动版柴油吉普车。2017年1月,王某某与沈阳弘扬名车汇6S店销售人员朱某某达成购买该款平贸车意向,并以总价900000元的价格与弘扬名车汇6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

买完车后,王某某在沈阳市公安局车管所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

2016年12月,另一名当事人何某某也来到这家弘扬名车汇6S店,与该店销售人员张某商定以人民币126万元购买一辆奔驰GLS450吉普平贸车,并签订了购车合同。该车也在沈阳市公安局车管所通过检测线检测合格后,由该所颁发车辆检测合格证,并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随后,保险公司依据公安机关颁发的车辆检测合格证书和机动车所有权证等,为何某某办理了车辆保险。

然而谁也没想到,这两笔看似平常的购车交易,事后却因平贸车存在加装、改装配置,最终引发纠纷甚至升级为刑事案件。

案件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隋某某、朱某某于2017年1月在位于沈阳市隋某经营的弘扬名车汇6S店,以人民币90万元的价格向王某某销售一辆2017年新款路虎揽胜运动牌吉普车。后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存在改装行为,所改配件不是原厂配件,改装行为导致该车存在安全隐患。

被告人隋某某、张某于2016年12月1日在沈阳市隋某某经营的弘扬名车汇6S店,以人民币126万元的价格向何某某销售一辆奔驰GLS450吉普车。同样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存在改装行为,所改配件不是原厂配件,改装行为导致该车存在安全隐患。

一审判决书显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写道:王某某所购买的路虎揽胜车辆存在改装行为,所改配件不是原厂配件。其中前后保险杠为后期改装,不是原厂配件;加热座椅、电动尾门、尾门摄像头、导航模块、电动脚踏板等大量用电设备为后期加装,加装过程中已对原车电气线路进行更改,容易引发车辆电器线路故障等自然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该份鉴定意见书同时认定:何某某所购买的瓦多奇GLS450 2996CC越野车存在改装行为,所改配件不是原厂配件;车轮轮胎规格与其《车辆一致性证书》所登记车辆轮胎规格不相符,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前后保险杠不属于原厂配件,为出厂后改装;后排座椅影像设备不属于原厂配件,为出厂后改装。

法院审理认为,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某所购买的路虎揽胜车辆存在改装行为,所改配件不是原厂配件;何某某所购买的奔驰GLS450越野车存在改装行为,所改配件不是原厂配件,且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隋某某明知其销售的汽车存在改装不合格配件仍冒充高配车型销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最终,法院一审以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销售人员朱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销售人员张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在该案一审过程中,当事人隋某某对原告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罪名提出了异议。隋某某辩称,其销售给何某某和王某某的车辆,都是天津港根据王某某和何某某的要求改装的。

隋某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指控被告人隋某某的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据悉,平贸车由于具有可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且价格较优惠于4s店等优势,逐渐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认可。自2015年我国实施平贸车政策以来,目前已有上海、天津等17个省份开展平贸车试点。同时,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措施,给平贸车行业发展带来了越来越好的支撑。而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开展整车进口业务的天津港,更是凭借多年的产业优势和70%左右的市场份额,稳居国内平贸车第一大港。

近年来,我国平贸车贸易呈现出车型更丰富、价格更实惠、服务更周全的新业态,有力促进了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因此,这起因平贸车改装引发的诉讼,在业内外受到广泛关注。对平贸车配置进行改装、加装是否正常、合法?销售方被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定罪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此罪名成立,以后平贸车经销商是不是将如履薄冰?种种疑问与担忧成为业界争论的焦点话题。

销售平贸车的商家郝先生认为,许多平贸车是以国外人群的消费需求和习惯设计的,进口到中国后在配置上有点不太适应中国人的消费理念。所以在进口后有的会应客户要求进行改装,加装配置。也有客户购买后自己进行改装、加装的。平贸车升级配置改装、加装诸如保险杠、轮胎、音响等正规品牌厂商生产、经过国家认定的标准合格产品后,不应认定为伪劣产品。国内庞大的汽车配件市场上,如保险杠、轮胎、刹车片等都是易损件,损坏后都需要进行重新更换。还有的客户觉得自己的车载音响不好,也会更换更高端的品牌音响。如果由于为客户更换了其他品牌厂商生产的汽车配件,就构成销售伪劣产品,显然有些不合理。

多年经营进口汽车的经销商张先生表示,平贸车在入关后一般都要进行改装,这是行规。因为国外交通法规和国内有所不同,按照中国交通法规必须更换一些配件才能通过验车和上牌。以美规车为例,和中规车确实存在一些差别。比如美规车会使用英里表,而中规车则使用公里表,所以平贸车在我国国内必须改装公里计算法的仪表才能通关上牌。

张先生说,还有车灯方面,比如北美车型对于后雾灯和前转向灯没有硬性要求。但是在国内,要求必须配备后雾灯和前转向灯。所以没有后雾灯和前转向灯的车型,比如丰田塞纳车型,就需要加装一个后雾灯才能上牌照。还有后转向灯,美规车可以是红色或者黄色,而中规车规定必须是黄色,所以许多车型需要将转向灯改成黄色的车灯才能通关上牌。

其实早在2016年11月5日,人民网一篇题为《平行进口车当心不能上牌,买后须改装达标方可登记使用》的文章中就提到,据天津交管自贸区车管服务站查验民警介绍,车主在购买平行进口车后,需要先进行相关零部件的改装,检验达标后才可以前往市车管所或自贸区车管服务站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在外检查验时,民警除了会对车辆的架子号、发动机号等进行查验外,还会对该车辆其他零部件是否已经改装为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具体的项目主要包括:查验车辆仪表盘是否改装为公里数计算法、车辆转向灯是否为琥珀色、是否配备后雾灯、车辆标牌是否粘贴并更改为我国标准、排气管是否向左或向下等项目。待全部零部件合格且符合车辆一致性、车辆信息正常后,即可通过检验。

郑州市车管所所长史一也曾向媒体记者介绍说,平行进口车原车是按照国外机动车制造及道路交通标准生产的,进入中国市场后要按照我国道路交通标准进行合格性整改。

对于该起案件,法律界人士刘先生认为,从该案情况分析来看,一审判决书多处认定王某某、何某某分别是在隋某某经营的辽宁省弘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扬名车汇6S店)购买的路虎揽胜运动版吉普车及奔驰GLS450越野车,涉案路虎车和奔驰车也是由该店两名销售员以公司员工的名义进行销售,并以该店名义签订的购车合同,同时发票也是由该店出具的。可以看出,辽宁省弘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扬名车汇6S店)经营销售车辆的行为主体,那么犯罪主体应该是辽宁省弘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弘扬名车汇6S店)。

另外,刘先生认为,两辆涉案车已通过沈阳市车管所检测线合格检测,车管所也颁发了车辆检测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保险公司依据公安机关颁发的车辆检测合格证书和机动车所有权证及车辆行驶证为其办理了车辆保险。如果改装平贸车被认定假冒伪劣产品,车管所理应无法颁发车辆检测合格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所有权证。因此,法院判决隋某某等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车管所颁发合格证之间明显发生了矛盾。

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隋某某等三人随后将本案上诉至二审法院。在辩护意见中,上诉人隋某某及辩护律师均认为,隋某某没有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

在辩护意见中,隋某某及辩护律师提出:从签订的购车合同可以证明,买卖双方对于购买奔驰GLS450车型是清楚明知的,整车性能也完全符合车辆行驶标准,不存在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通过鉴定意见可以看出,王某某购买的路虎车在进口到中国之前就已改装完毕;保险杠是改装之后即放在展厅展示的;上述改装情况隋某某已告知过王某某,不属于用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整车性能也完全符合车辆行驶标准。

此外,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所涉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申请鉴定的主体、范围、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的“隋某某明知其销售汽车存在改装了不合格配件仍冒充高配车型销售”事实错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改装的配件是不合格配件。而且,王某某所购车辆就是欧规2016款路虎,王某某对于配置问题没有任何异议,不存在“低配”冒充“高配”的问题。

与此同时,两位案涉销售人员也提出了自己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朱某某认为:其本人仅是隋某某公司的普通员工,负责客户购车手续,在销售车辆时已告知客户车辆存在改装情况,不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另一名销售人员张某的上诉理由是:何某某所购越野车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所有权证书》证实该车在交车和上牌时,所使用的轮胎与《车辆一致性证书》登记的车辆轮胎规格相符,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车辆在司法鉴定时所使用的轮胎是隋某某在2017年2月赠予何某某的,在接受赠予时,何某某在签订的《免责声明》中已写明:何某某自愿要求改装的全部非原厂配件在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由其本人承担全部后果。侦查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销售的汽车是假冒伪劣产品。综上,其不构成刑事犯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宣告其无罪。

然而,对于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并未采纳,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何某某购买的奔驰GLS450越野车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显示:该车辆生产企业为瓦多奇汽车工艺有限公司,车辆制造国为美国,产品名称为越野乘用车(奔驰改装车7座)。从涉案的奔驰车、路虎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疫单上也标明车辆是改装车,且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合格。

法律界人士刘先生认为,从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来看,其并未对案涉奔驰车、路虎车是否为伪劣车辆以及配件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评价,更没有鉴定车辆为伪劣车辆,也没有鉴定车辆改装所用配件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合格产品,其只是认定车辆改装用的不是原厂配件。法院认定被告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事实时,缺乏车辆改装所用配件是否为不合格产品这一基本的事实依据。

对于该案,有关汽车业内人士表示,从事汽车改装生意的商家遍布全国,消费者购买汽车后,对于车辆的轮毂、导航、电动脚踏板、保险杠等配置改装升级是常态,是汽车销售业界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随着汽车业的快速发展,现在汽车市场品牌车型众多,配件型号种类更是不计其数。生产汽车配件技术要求极高,而市场竞争激烈导致利润很低,生产假冒伪劣的产品配件早已没有市场。这是因为一是没有利润空间,二是配件型号种类繁多,每款车型需要的配件都不一样,投入的成本很高。三是没有市场,加之又有国家的严厉监管,导致风险远大于收益。特别是高端进口车的有关特殊配件,许多都需要定制才能买到,有的还必须到国外厂家定制,所以安装不合格产品配件现象极少。(记者夏林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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