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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市宏源集团郭家山煤矿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猖獗
2021-12-10 15:35:12   来源:全网追击   评论:0 点击:

山西:临汾市宏源集团郭家山煤矿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猖獗 安监部门怠政懒政漠视  正风报道网山西讯(刘向阳、闫保元)近日,接山西省临汾市蒲...

山西:临汾市宏源集团郭家山煤矿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猖獗 安监部门怠政懒政漠视

 

  正风报道网山西讯(刘向阳、闫保元)近日,接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克城镇高家峪村村民反映称:临汾市宏源集团郭家山煤矿9月11日与9月12日连续两天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郭家山煤矿在两起事故发生后均未向有关部门上报,通过与死者家属私下沟通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来处理该两起事故,蓄意瞒报!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可是两起矿难事故发生后,临汾市蒲县人民政府及负责安全监察的相关部门怎么就能视而不见,听耳不闻呢?

  据反映:在9月11日的事故中,一名洪洞籍48岁的刘某不幸遇难,矿方自称为心脏病突发死亡,并与其家属私下协议,以86万元赔偿了结此事,一天后的9月12日该矿又发生一起电击致人死亡事故,蒲县克城镇高家峪村31岁的田某飞被电击后烧焦身亡。

 

  经过走访调查了解:9月12日遇难矿工田某飞,男,今年33岁,住山西省蒲城县克城镇高家峪村,身份证号码:1426321198609036517.妻子:贺某晶,身份证号码:141033198509120060.育有一双儿女,儿子:田皓天,女儿:田凌凡。事故发生后田飞飞的遗体被矿方转移至临汾一殡仪馆,仍然采取与死者家属协议私了解决。

             遇难矿工田飞飞的家

 

  发生事故后,山西省蒲县宏源集团郭家山煤矿为什么这么明目张胆的瞒报事故呢?据反映人介绍:瞒报事故是于利益有直接的关系,违法成本和瞒报不成比例。也与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默许有直接关系。所以,见利忘义的煤矿老板才能肆无忌惮的瞒报安全生产事故,违规生产、践踏法律!这也是煤矿老板敢公然与国家法律对抗的主要原因!煤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无视法律尊严、无视矿工生命;敢于顶风作案、敢于以身试法、完全取决于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对待煤矿的态度。也正是这样,才会有更多重大、特大事故发生,更多矿工兄弟付出鲜血与生命的代价!

               蒲县安监局办公楼

 

  2017年9月21日下午15点,记者一行来到了蒲县安监局,安监局办公室刘主任对我们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声称蒲县政府及安监局等单位组成了联合调查组正在调查,等有结果会及时的给我们回复。事故发生半个月来,蒲县政府及安监局难道真的就不知道宏源公司郭家山煤矿两天内发生的两起矿难事故吗?蒲县安监局作为负责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懒政、怠政、漠视安全生产事故瞒报的原因是什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提出了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但是这些理念的落实还远远不够,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还不能够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往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企业主管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他们怕影响单位政绩、声誉、怕“一票否决”、怕影响职务升迁、怕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有的企业法人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等等。

 

  为此,希望蒲县人民政府及蒲县安监局等政府职能部门认真宣传、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文件精神,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履行监管监督职能,对该企业以及同类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减少事故的发生,杜绝事故的瞒报,严查此次瞒报事故的真相。

 

  相关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报,现将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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