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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思明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程序违法 通告被撤销
2022-04-29 15:05:54   来源:中国商业联播网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合理行政,执法为民,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关键词:征地拆迁向来是...
核心提示:合理行政,执法为民,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关键词:

征地拆迁向来是地方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坚持依法执政原则,做到合法拆迁、合理拆迁、和谐拆迁,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矛盾的发生,使征地拆迁公共利益顺利实施,被拆迁群众切身利益得到保证。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滨海街道曾厝垵西边社89号多名居民反映,思明区有关部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嫌违法行政。
产权户和无房户拆迁安置被强行“捆绑”?
2021年1月13日,厦门市思明区发布《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将思明区滨海街道曾厝垵西边社约78284.40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列入征收范围,组织实施单位为厦门市思明区滨海街道办事处。1月20日,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标志着厦门大学海韵校区(二期)项目土地征收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在本次征地拆迁中,被列入征迁范围的思明区滨海街道曾厝垵西边社89号、90号涉及合法产权及违建在内的房屋面积4000多平方米。其中西边社89号被征收房屋涉及7户23人。
西边社89号被拆迁人郑某豹拥有的900平方米房屋由于没有被认定为合法产权房屋,引发郑某豹对拆迁认定补偿的不满。郑某豹认为,其持有的《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闽土字(1989)第181号)显示,该房屋批准用地面积为300平方米,合计建设面积900平方米。但拆迁部门认为郑某豹只有建设用地许可证,而没有产权证,该房屋应认定为违章建筑。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由于始终未能就拆迁方案达成一致,最终没能签署拆迁协议。
 


让西边社89号、90号其他被拆迁户始料未及的是,由于郑某豹未能与有关部门达成拆迁协议,他们也无法得到有效安置。
西边社89号一无房户告诉记者:“拆迁部门口头跟我们谈过,由于产权安置户郑某豹达不成拆迁协议,政府部门也不对户口在89号、90号的无房户进行安置。如果想要获得无房户安置,必须让郑某豹同意安置方案。也就是说要将产权安置户和无房户安置进行捆绑,如果产权安置户不同意拆迁部门的拆迁安置条件,其他无房户也不可能得到安置。”
对此,一些无房户认为:“产权户安置跟无房户安置是两码事,我们作为无房户依法有权利获得安置,拆迁部门无权设置其他条件。”这些无房户称,在厦门市其他征地拆迁项目中,若涉及建设年代较久的房产的,即使没有产权证,拆迁部门也会组织专家进行多轮调查、论证,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以防对人民群众财产造成损失。而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滨海街道办事处、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拆迁过程中,没有调查核实房屋产权信息,而是直接采用“捆绑”方式,想以此迫使产权安置户接受拆迁安置条件,此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一位无房户告诉记者:“虽然我们多次要求拆迁部门与我们签订拆迁协议,但他们都置之不理,仍然坚持必须捆绑才给予无房户安置,导致无房户至今未能享受征地拆迁一次性搬迁奖励和按期签约搬迁奖励政策。”
由于滨海街道曾厝垵西边社89号、90号的产权安置户一直未能与拆迁部门达成一致的拆迁协议,征地拆迁工作由此陷入僵局。
居民房屋被强制拆除,有关部门涉嫌违法行政?
2021年12月1日,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局滨海执法中队发布《通告》,要求西边社89号、90号业主必须于2021年12月6日前予以拆除(搬离),逾期未拆除(搬离)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而西边社89号、90号的被拆迁户则认为,该《通告》在发布前并没有履行调查、告知、听证、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于是西边社89号、90号拆迁户就《通告》提起了行政复议。


据西边社89号的住户称,在行政复议期间,2022年1月14日、15日、16日、19日,思明区城市管理局和滨海街道办先后采用断水断电、夜间工作、节假日执法等方式,带领百余名执法人员将西边社89号、90号的住户、租户予以强制搬离,所属物品被清理,房屋被强行拆毁。


关于此事,记者采访了思明区滨海街道办张主任,他表示对于曾厝垵西边社89号、90号的拆除工作,执法部门都是依法依规进行的,已履行过相关法律程序,属于依法办事。
对此,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局滨海执法中队作为思明区城市管理局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下达责令拆迁户限期拆除等行政措施。
其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滨海街道曾厝垵西边社89号、90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房屋,也有被拆迁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思明区滨海街道办和思明区城市管理局在夜间和节假日对上述两种住宅进行强行拆除,拆除前也未向住户进行催告并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显然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滨海街道曾厝垵西边社89号、90号没有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不是自愿交出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当地人民政府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房屋组织实施拆除显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居民行政复议获支持,有关《决定》被判程序违法
在滨海街道曾厝垵西边社89号、90号被强制拆除后,2022年2月16日,厦门市思明区就思明区城市管理局滨海执法中队发布的《通告》作出了复议决定。复议决定认为,根据有关事实证据,滨海行政执法中队是思明区城市管理局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该通告,属于超越职权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应程序即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建筑物的《通告》,有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2022年1月8日,厦门市思明区先后作出《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范围内曾厝垵西边社89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和《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范围内曾厝垵西边社90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由于这两份决定是在西边社89号、90号被强制拆除后作出的,西边社89号的相关权利人就其中涉及89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4月14日,厦门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厦门市思明区作出的厦思政征[2022]3号《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范围内曾厝垵西边社89号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程序违法。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应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合理行政,执法为民,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动到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才是高效率征拆迁的根本之道,社会经济建设成功取得的根本保证。

来源:中国商业联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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