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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被指伙同医调委调解纠纷是给患者挖坑
2022-05-25 16:20:27   来源:   评论:0 点击:

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被指伙同医调委调解纠纷是给患者挖坑​​2022年5月25日讯: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发生的一起医疗死亡责任纠纷,医院对患方...
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被指伙同医调委调解纠纷是给患者“挖坑”

​​2022年5月25日讯: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发生的一起医疗死亡责任纠纷,医院对患方提出的诉求,却并未依法调查死者死亡原因,也没有给患者家属做出任何解释。医院只是让死者家属找大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来调解此事,并称:我们只认可医调委的结果和法院的判决。可是在医调委给出的专家咨询意见书后,我们看到的结果却并不公正。这样的意见书如果被认可,将会成了一个坑,一个由医院伙同医调委给患者挖的坑!

王凤永入院时间:2022-02-17 00:59入院记录 主诉:腹部外伤3小时,现病史:患者于3小时前因乘车不慎撞倒树后致腹部外伤,伴有疼痛,曾持续锐痛,未向其他部位放散,无恶心、呕吐、发热、皮肤黄染,无腹胀、腹泻、黒便、无尿频、尿急、尿痛等症状,遂就诊我院急症。可是王先生入院手术后被安排到ICU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在2月23日由ICU重症监护室被转入肾内科治疗,本想着从重症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是患者病情好转,可是从肾内科第一次查房时间2022年-02-23 11:50到24日上午10点多王先生就被宣布不治死亡。当事发后死者家属在24日下午3点就要求院方打印病历,院方却一再推脱说下午6点能打印,最后直至晚上9点才给患者家属打印了死者病历。死者家属拿到病历后却发现打印出的病历和医院电脑里的病历不一致,内容被篡改。第五人民医院对王先生的病历篡改了多少我们就不得而知,那么篡改病历意味着院方在隐瞒事实。死者家属面对这种种疑问,患者死亡原因、为何篡改病历等相关事宜,医院却一直没有回应。只是让死者家属找大同市医调委来调解此事,并称:我们只认可医调委的结果和法院的判决。2022年3月15日死者家属向大同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医患双方于3月17日来到医调委,医调委一位姓马主任说了事先声明:医调委只是调解医患纠纷,在出了参考意见后,医患双方如果有一方对意见不认可,那就调解无效。医调委现场患者家属也向医调委及专家反映了第五人民医院篡改死者病历,可是马主任表示:我们只负责调解纠纷。在3月20日拿到医调委给出的参考意见后,大家看一下医调委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现场陈述、专家询问、专家组分析意见如下:

1、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分析患者死亡原因:急性肾功能衰竭。

2、患者因腹部外伤入院,经相关检查后行剖腹探查、大网膜血肿清除术,有手术指征。

3、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缺陷:(1)对患者转出重症监护科病情风险评估不足;(2)针对患者呼吸困难、D2具体指标渐增高等未进一步行相关检查及针对性资料。

意见:患者死亡与自身伤情严重程度和医方资料缺陷均存在因果关系。应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相当于一级甲等医疗损害。医方承担对等责任。

依据《医疗事故分级名录》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就是这样的参考意见却让死者家属提出多点质疑!

就此事我们在3月25日再次来到医调委见到那位马主任,提出意见中被质疑的问题,

质疑一、意见中所参照《医疗事故分级名录》给出的一级甲等医疗损害并没有这样的条款,既然《医疗事故分级名录》中没有这样的条款这样的结果是如何得出的?

质疑二、医调委给出的责任为医患双方对等责任,这样的结论得出的依据是什么?难道受伤住院治疗就应该承担50%责任吗?医院如果治不了,可以建议患者转院或者提前告知患者及家属病情已到了不可治愈地步。

质疑三、死者医院病历显示死亡原因:为消化道大出血 休克 呼吸循环衰竭。医调委结论为: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分析患者死亡原因:急性肾功能衰竭。两个结论不一样、且差异很大,问专家为什么给出如此结论?

对以上质疑医调委马主任表示:一级甲等医疗损害和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具有同等效力,

问马主任:既然同等效力那外什么不依据《医疗事故分级名录》给出结果呢?

马主任表示:结果是几位专家给出的,你们对这样的结果是否认可,如不认可那这结果就无效。

问马主任:医调委既然有调解医患纠纷的责任,我们希望那就应该给出一个公正、公平的结果,这样的结果如果被认可,那不是在给患者挖坑吗?

马主任就不再回答了。

3月28日患者家属来到第五人民医院,

在医院警务室向胡院长问及:医调委出具的意见结果医院认不认可?胡院长表示:认可。

问胡院长:医调委马主任说一级甲等医疗损害和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具有同样的效力?

胡院长表示:这个我不认可,我只认可医调委出具的结果,

问胡院长:医调委结果中参照《医疗事故分级名录》给出的一级甲等医疗损害并没有这样的条款你怎么认可?

胡院长说:一级甲等医疗损害是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条款出的,

问胡院长:那为什么不参照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条款出结果呢?

胡院长称:你们如果不认可医调委的给出的结果,可以向上级医调委进行调解和法院起诉。

问胡院长:如此结果那不是医院伙同医调委给患者挖坑吗?

胡院长就离开了现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规定医患纠纷必须由医调委进行调解,也没有要求必须经过法院判决。医调委的调解和法院的判决应该是患者家属自行选择一种方式。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依据法律法规应该有和患者家属进行调解矛盾的责任和义务,如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仍然有争议,患方可寻求其他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直接把问题推诿到其他单位,这不是在推诿责任吗?更何况被医院认可的医调委并不那么公正!

此事详情后续将继续披露!

来源:we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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