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被告人罗某某租赁偃师区后杜楼村一废弃厂房,并成立电镀加工点,进行三轮电动车零部件电镀加工活动。该电镀加工点自2021年3月开始从事电镀加工以来,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办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将作业中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置直排至厂区内两个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其行为直接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污染后果。
2021年12月7日,该电镀加工点非法排放废水被环境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两个土坑内的废水以及底部土壤检测,废水中总铬和六价铬、锌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3倍和10倍,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及时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并联合在违法案件现场勘验、证据侦查阶段紧密衔接,相互配合,形成组合拳,迅速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风险。
自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正式施行,对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下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将以此为契机,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大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