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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课堂:外出旅行如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2023-11-02 15:36:31   来源:中国网   评论:0 点击:

中国网旅游11月2日电 记者从青山湖区法院获悉,10月31日晚高峰期间,青山湖区法院法官胡加龙做客江西交通广播电台直播间,以外出旅行时,...
中国网旅游11月2日电 记者从青山湖区法院获悉,10月31日晚高峰期间,青山湖区法院法官胡加龙做客江西交通广播电台直播间,以“外出旅行时,如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为主题,结合真实案例对旅游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解读。

问题一

签订旅游合同后,如果不能出游或不想出去了

该怎么办?

旅游开始前,旅游者因身体不适或临时任务而不想出游的,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尚未发生的实际费用,但也应当承担旅游经营者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

不过也有一种比较好的办法,就是将行程转让给第三人。在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转给其他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可以拒绝,同时旅行费用也可以根据新情况合理增减。

案例

吴某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上海游。行程开始前一天,吴某却突发疾病,无法如期出行,于是向旅行社申请退团并要求退回费用。旅行社却认为这是因为游客吴某的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出行,旅行社本身不存在过错,只能退回尚未预定项目的费用。经法院调解,旅行社按比例退回吴某相应费用,双方达成和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二

出游过程中受到伤害

该怎么办?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警示告知义务,比如: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告知景点的开放场所和时间,警示特定活动不宜参加的群体,等等。如果旅行社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旅游者身体受到伤害、财产遭受损失的,旅行社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因第三人造成的,在第三人承担责任外,旅行社仍负有补充责任。

案例

章先生通过某网络平台向某旅行社为自己和其母亲购买了2份2023年1月29日的一日游产品。旅游过程中,其60多岁的母亲不慎滑倒摔在礁石上,随团导游没有过问,后续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章先生和其母亲只能自行乘坐快艇返回岸上,提前结束了行程。

章先生对旅行社的处理方式十分不满,返程后向旅行社投诉了带队导游,并要求该旅行社退款并赔偿其坐快艇的费用。经法院调解,该旅行社承认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未能在意外发生后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存在工作上的疏忽,同意将一日游费用和乘坐快艇的费用全部退还给游客,双方达成和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三

旅游中发生纠纷而心情不畅

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旅游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追求精神愉悦,但即便是旅行社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目前法律上也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直接规定

但是,旅游者在旅游中遭受到身体伤害的,其既可以选择合同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如果选择侵权之诉,是可以向侵害人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的。在此,提醒旅游者在诉讼时,要选准诉争的法律关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问题四

遭遇导游强制消费

该怎么办?

依据法律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旅游者遇到类似的强制消费情况,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问题五

发现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是挂靠的

该怎么办?

旅游业是行政许可的行业,该经营许可制度是为了保障具有相应资质尤其是有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经营主体进入市场,排除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主体,从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挂靠行为导致不具有经营条件的主体进入旅游市场,扰乱了经济管理秩序,表现形式为“借照经营”,并通过向挂靠人收取管理费来维系,该行为规避了国家行政管理,损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如果发现旅游经营挂靠行为,旅游者可以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同时旅游者在旅游途中遭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也可以主张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六

旅行社的行程服务与约定不符

该怎么办?

旅游者在报名时即与旅行社即签订了旅游合同,确定了行程,明确了路线等内容。因此,旅行社应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旅行社及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额外收取费用,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遗漏了旅游景点、减少了服务项目或者降低了服务标准,旅游者有权要求退还未完成项目的费用。如果旅行社有欺诈行为的,旅游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案例

周某与女朋友一直都很想去昆明旅游,好不容易有了假期,便一同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6天5日游,行程包含昆明、保山、腾冲、大理等景点,团费3500元。然而,在实际行程中,旅行社却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无故取消昆明景点,只退回门票费。周某两人主要是为了昆明景点才报团旅游,对旅行社这一安排十分不满,要求旅行社予以赔偿。经法院调解,旅行社赔偿游客240元/人,双方达成和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来源:青山湖区法院 伍策 胡加龙)

【责任编辑:古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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