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2日在当地群众的带领下来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砂河镇代堡村远远地看到山西中兴铸业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不断有烟气无组织排放,使得该企业的厂区被笼罩在烟雾中。据当地群众介绍这家企业长期如此排烟,而且该企业在当地很有实力使得负责环境监管的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竭力袒护欺上瞒下就是不治理。于是将该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据报道忻州市政府热线,多日后一位自称繁峙县生态环境分局的执法人员来电表示:反映的问题属实,但是该企业在当地势力太大管不了,而繁峙县生态环境局给政府热线的回应是:该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已和市生态环境局联网,市局并没有推送超标数据。该局执法人员如此回馈:一边说举报属实,一边说没有推送超标数据,这到底哪种说法是真的,哪种说法是骗人的呢?这是在欺骗政府还是在欺骗举报人呢?那么在版权所属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的《山西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查询山西中兴铸业集团有限公司
该企业自动检测信息显示为:暂时没有数据,而该企业的监测方案中却显示该企业有多个自动检测项,该企业是未按监测方案开展自动检测还是没有联网?
该企业未按监测方案开展自动检测,那么市生态环境局如何能够推送数据呢?这是否属于数据瞒报和造假呢?
山西中兴铸业集团有限公司因环境问题不是被督查就是被处罚。但是 该企业的环境问题却没有得到有效治理,该排烟的排烟,该查不到数据的查不到。
《省生态环境厅大气专项检查督办问题清单》
时间:2019-04-12 00:00 大 中 小
- 忻州市 繁峙县 山西中兴铸业集团有限公司 喷煤口收尘设施检修过程中扬尘污染,精煤露天堆放,作业过程中有扬尘问题。
链接:http://www.fanshi.gov.cn/fsxzw/zwgk/zdlyxxgk/hjbh/201904/t20190412_2799310.html
主体名称:山西中兴铸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46942####86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东恩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142226199205####1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忻环繁峙罚字 【2022】25号
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2022年9月26日,由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烧结矿和焦炭全部露天贮存堆放,白云石粉部分露天堆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山西中兴铸业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发现以上违法事实,2022年10月8日对此立案,2022年10月1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金额:2
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无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0月19日
处罚有效期:90天
公示截止期:2023年10月19日
处罚机关:忻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7000125####2R
数据来源单位: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7260125####0
链接: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25414066138459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繁峙县山西中兴铸业集团有限公司势力强大到政府部门管不了吗?按该局执法人员所说,局领导也知道此事,那么反映群众也希望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贾艳红局长问问该企业的环境问题真的就管不了吗?如果管不了是否向政府和上级反馈呢?还是不想管呢?
面对条条法规,繁峙县生态环境分局如此执法也让反映群众提出质疑,质疑该局存在有法不依和徇私枉法,也质疑是谁在为该企业充当保护伞呢?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来源:知乎
免责声明:转载本文的目的只作为公益性传播,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原版权著作权归属于原创人持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