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丹阳法检两长同审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2-01-28 00:00:00 案例释义 0
  

  2022年1月27日上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该案由丹阳法院院长刘凯承办,丹阳检察院检察长王志祥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在经营一搬运公司期间,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雇佣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李某驾驶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叉车,且未对李某进行安全作业培训。

  2020年11月17日16时许,李某驾驶该叉车在工地运送钢板时操作不当,叉车发生侧翻致其被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丹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认定,李某符合胸部遭重物挤压后致胸腹部挤压综合征死亡。

  经丹阳市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认定,张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张某刑事责任。

  庭审中,在该院长刘凯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事实当庭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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