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1月3日,杨某某雇请张某某等人为其砌猪槽。11月6日中午,崔某某驾驶泰某公司的重型货车,在完成某生态工程工地的混凝土配送后,发现车内混凝土尚有剩余,便联系了杨某某,询问是否需要。杨某某欣然应允,并指定将混凝土送货至其位于村中的猪场。
当崔某某驾车抵达猪场大门时,发现大门上空的电线高度不足,货车无法通过。于是联系杨某某,请求派人协助举起电线。杨某某随即指派了正在猪场工作的张某某前往帮忙。不料,张某某在登上车顶协助举线的过程中,不慎从车后顶部跌落,重伤昏迷。被紧急送往襄阳市中心医院救治后,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死因为脑外伤。
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系无偿为崔某某提供帮工服务,双方未约定报酬,符合无偿帮工的法律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无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崔某某作为具有十多年驾驶经验的司机,理应知晓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禁止站人的规定,以及车后尾顶部站人的巨大风险。然而,却未能有效制止张某某的危险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张某某本人在帮工过程中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违规站立于危险区域,对损害后果亦负有一定责任,法院酌情减轻崔某某30%的责任。
此外,法院还查明,崔某某向杨某某猪场送货并非泰某公司指派,系其个人行为,与泰某公司无关,泰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张某某受杨某某雇请为其砌猪槽,杨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虽非直接侵权人,但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的近亲属有权请求其给予适当补偿,杨某某在补偿后有权向崔某某追偿。据此,法院判决崔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5万余元,杨某某在崔某某对上述赔偿款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