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二中院公开审理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2-01-10 00:00:00 案例释义 0
  

中国法院网讯(向存丹 贾一豪)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曹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国庆节期间,曹某应黄某邀请驾车前往重庆市城口县一农家乐吃饭。车辆停放于吃放处附近。同日21时许,黄某饮酒后与曹某发生争执,曹某往其停车的方向步行,黄某跟随其后。在争执过程中,黄某从路边抱起石头砸向曹某车辆的引擎盖、右侧车门、前挡风玻璃。前挡风玻璃被砸坏后,石头滚进车内将中控台和仪表盘屏幕砸坏。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毁坏车辆损失价格为1.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支付车辆维修费2.7万余元,另支付赔偿金2.5万元,取得了曹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毁坏曹某的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黄某认为量刑过重,不服,向重庆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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