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袁州法院判决一起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1-11-19 00:00:00 案例释义 0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进行公开宣判,刘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1日,被告人刘某独自一人在袁州区某乡镇集体山场,用斧头环剥4棵野生樟树树皮。并且自2020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多次在2棵野生樟树下焚烧树叶,将2棵野生樟树树干基部至树皮炭化。经鉴定,4棵樟树被环剥树皮长度达30-70厘米不等,另外2棵3株树干基部约1米范围内树皮被火烧至炭化。这种行为影响了树木的正常生长并可能导致死亡。经查验樟树6棵7株确定为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私自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树6棵,其行为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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