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虐待幼女致重伤被判四年半

2021-11-15 00:00:00 案例释义 0
  

中国法院网讯(章�� 戴欣欣)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女子为泄愤伤害幼女,致其重伤二级,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21年5月13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起床后发现女儿张某晚上睡觉时尿床了,非常生气,为发泄自己的愤怒,刘某某将右手的大拇指、食指和中指在被害人张某的私处用力地揪、抠,致被害人张某私处出血,会阴部全层撕裂伤。经奉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2021年5月13日,公安民警接报警后至奉新县人民医院,将被告人刘某某带走。2021年6月8日,经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发现女儿尿床后,未能理智对待,为泄心中气愤,采取残忍的方式伤害其女儿身体,致其女儿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对未成年人实施故意伤害,可相应增加其刑罚量。综合全案证据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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