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安法院宣判乘客殴打公交司机获刑

2021-11-11 00:00:00 案例释义 0
  

中国法院网讯(谢程平)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邓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1年2月23日,70岁的被告人邓某乘坐公交车前往其住所,当车辆途经永安市曹远镇某路段时,被告人邓某向公交车驾驶员许某提出要在非站点路口下车,但驾驶员许某未予理会。随后,情绪激动的被告人邓某走到驾驶室旁找许某理论,但许某依旧坚持公交公司的行车规定,并未停车。几番理论未果,被告人邓某伸出左手拉开了驾驶室的安全门,并用手拉拽许某,迫使许某出于对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考虑而紧急制动公交车。停车后,许某拨通报警电话,被告人邓某则在现场等候民警的到来。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因错过下车地点心存不满,对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人员实施拉拽手臂的暴力行为,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案发后邓某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永安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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