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获刑三年六个月

2021-11-10 00:00:00 案例释义 0
  

中国法院网讯(万明之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欧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欧某向吸毒人员聂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三次,并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毒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欧某在南昌县某集贸市场附近,卖给聂某4粒“麻古”和少量冰毒,并收取毒资2000元。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欧某在南昌县某集贸市场附近,卖给聂某4、5粒“麻古”和少量冰毒,并收取毒资2000元。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欧某在南昌县某集贸市场附近,卖给聂某三小袋冰毒,并收取毒资3000元。2020年12月24日下午,民警将被告人欧某口头传唤,至南昌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欧某曾因犯诈骗罪先后于2009年1月20日、2017年8月21日,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三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欧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保障公民身心健康,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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