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积极赔偿获刑六个月

2021-11-09 00:00:00 案例释义 0
  

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 刘利荣)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万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8日11时许,在进贤县新区北一路路段,被告人万某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碰撞行人被害人杨某,致杨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万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时,被告人万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经鉴定被告人万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2021年5月25日被告人万某赔偿被害人杨某家属经济赔偿250800元,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主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显示,进贤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万某进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万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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