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空载状态下危货险是否该赔偿

2025-05-29 13:49:48 案例释义 0
  案例回顾:2024年12月25日18时13分许,被告邸某某驾驶重型罐式半挂列车,沿G6京藏高速公路北幅客货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748公里加500米处,碰撞前方同车道内的轻型多用途货车后,被碰撞的轻型多用途货车失控碰撞前方同车道内行驶的重型低平板半挂列车,后重型罐式半挂列车又碰撞重型低平板半挂列车,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重型罐式半挂列车、轻型多用途货车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乌拉山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邸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等无责任。受害人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因受害人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而产生的费用,医疗费280元、死亡赔偿金990780元、丧葬费5338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65488元,处理丧葬费事宜开支的费用9300元、殡葬开支费用33200元、车损费20000元、交通费20000元、共计1572432.5元。
  承办法官经过审理查明,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某运输公司,被告邸某某系该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该车辆在被告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11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一份;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主车为100万元,挂车为10万元;主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中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4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但被告某财险公司以发生事故时被告邸某某驾驶车辆属于空载状态抗辩,不承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车辆空载状态去装货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呢?

  本案中,按照某财险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B款)条款第四条的约定“保险期间内,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单载明的危险货物时,因下列原因造成运输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毁损、灭失,发生运输车辆碰撞、倾覆,应负赔偿责任。”被告财险公司认为,只有被保险车辆运输和装卸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如果在被保险车辆空载状态下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被告某运输公司认为,不论被保险车辆是否装卸货物,只要保险车辆在运输途中装卸货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都要承担保险责任。据此,被告财险公司与被告某运输公司对上述格式条款存在不同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根据通常理解,被保险人被告某运输公司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目的是将在运输途中造成承运货物的损失或运输途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损失风险通过投保的方式转移给保险公司,故按通常理解不论被保险车辆是否装载货物,只要被保险车辆在运输途中或装卸货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都属于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因运输过程中均需往返各一次,送货时去程装卸货物,返程空载的可能性很大,取货时去程一般处于空载状态,返程装载货物,即送货或取货过程中会有一半的概率存在返程和去程空载的情形。如果只有装载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空载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则会导致被保险人有一半的运输途中将失去保险责任赔偿的机会,这会导致被保险人投保的目的落空,极大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也会阻碍该项保险业务的开展;同时,由于本案中对保险条款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财险公司一方的解释。综上,本案中,虽然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邸某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处于空载状态,但无论是否装有货物均属于运输状态的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仍然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范围,被告财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结语: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保障危险货物承运人的法律责任的保险,一般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两部分组成,可以为运输经营者提供必要的风险保障,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多了解相关的保险知识及赔偿办法,为平安出行增加“护盾”,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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