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网友认为,“都是死刑,是不是没有必要?”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认为,“完整的刑事评价体系,不仅包括对罪犯的最终处刑,也包括对其所犯罪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
也就是说,余华英拐卖了17人,如果只对拐卖11人做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那么,对她的刑事评价就是不完整的。“不放过罪犯犯下的每一笔罪恶,这是法治的要求,而不能因‘反正是死刑’而放弃对部分犯罪的评价。将本案发回重审,是依法办案的必然结果。”徐伟表示。

而从另一方面而言,对于新增加的犯罪事实,法律也赋予了余华英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些权利只有通过发回重审才能实现,让余华英被判得心服口服,这也正是我国司法公正的另一种体现。
那么,此次宣判后,余华英为什么能继续上诉?徐伟介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上诉,若该案件在重审发回之前,原审是第一审的,应按一审程序审理,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原审是第二审的,重审发回后应按第二审程序审理,重审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能上诉,但可以依法申诉。
“所以,余华英有权利上诉,因为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仍然是一审的判决,并不因为是发回重审而变成终审判决,余华英可以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由省高院进行二审判决,最终如果维持死刑判决后,案件将被送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徐伟表示。